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以纪念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

需要特别介绍一下,这个国际性纪念日的设立是源自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在我国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对世界作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庄严承诺的今天,4.26被赋予了更大的意义。其中,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海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而且,无论对于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还是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义务,还是严格履行海关自身职责而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和意义都在不断增强。

今年4.26期间,海关总署依惯例公布了过去一年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情况和10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案例,通报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在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国内各部门协作与国际间合作、取消备案收费、加大宣传和侵权货物销毁力度等等方面,中国海关都作出巨大努力并收获骄人成绩。相信广大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近年来也一定感受到了更加有力的海关保护,并对更好的未来充满期待。

然而,在这样的日子里,我们发现,还有一些人(企业)似乎被遗忘了,他们同样开展进出口业务,需要跟海关打交道,同样会因为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的问题而苦恼,但是,他们要么被忽略,要么只是作为“反面教材”被提及,很少有人会对于他们的利益和诉求加以关注,对他们遇到的难题施以援手。

他们,就是我们在这里要强调的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中除了海关、权利人之外的第三类存在,我们姑且称之为“非权利人”。

这里所称的“非权利人”是指,自己不拥有知识产权,或者虽然拥有但并未受到侵犯,却因为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海关调查,甚至遭受损失的进出口企业。

就好比一个庭审不可能只有法官和原告,而没有被告一样,如果我们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语境下,把海关比作“法官”,权利人比作“原告”,那么,“被告”就应当是非权利人,这样的讨论环境才是完整的。

我们知道,即使是被告,同样拥有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而作为占进出口企业大多数的非权利人,在面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话题时,更加关注的可能是应当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如何避免成为这个环境下的“被告”。

因此,我们就“非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当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所有进出口企业都必须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对于非权利人而言,一旦忽视这一点,至少将面临以下8个方面的风险:

风险1:因为他人的申请而被扣货,正常通关受阻,且非权利人自己不可控;

风险2:可以请求放行,但必须提供等值担保,额外增加经济负担;

风险3:配合海关调查,提供说明和证据,增加时间成本负担;

风险4:经海关调查认定侵权的,货物将被没收,造成实际损失;

风险5:经海关调查认定侵权的,处理结果公示,企业商誉受损;

风险6:认定侵权的,承担仓储、保管、处置等费用;

风险7:海关发现涉嫌犯罪的,面临公安机关处理;

风险8:权利人向法院寻求保护的,面临司法程序负担。

上述非权利人可能面临8个方面的风险在实际进出口活动中并不少见。但是,很多企业对此并没有清醒的认识,始终处于风险不可控的“裸奔”状态,一旦受到海关查处,往往意味着额外承担经济负担、时间成本、商誉损失甚至是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因此,作为非权利人的进出口企业切不可掩耳盗铃,忽视风险的存在。

前面,我们提示了“非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方面可能面临的8个方面的风险。那么,作为非权利人,在面对上述风险的时候,有没有什么可以防范或者化解的办法吗?

我们建议,非权利人应当从以下3个阶段采取14项具体措施防范和化解相应风险:

一、事前阶段

建议1:强化进出口业务中的知识产权意识。

企业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进出口活动风险防范必须考虑的范畴之内。正确的知识产权意识既包括自有权利的合法维护,也包括切实杜绝主动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同时,还应当全面防范无意识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议2:对自有知识产权寻求海关保护。

有的非权利人并非没有自有知识产权,只是没有采取海关保护措施,实际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不负责任。积极寻求海关保护,不仅能够有力地震慑和打击侵权行为,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

建议3:明确约定侵权责任。

很多企业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加工费、技术要求和交货期等因素上,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状况的了解,更缺少对相关侵权责任的明确,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授权以及相应争议的规则。

建议4:了解掌握同行业竞品的知识产权状况。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相关争议及侵权大多发生在同行之间,所以,防范自身风险还要求关注同行业的动态,既要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要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行为,或者利用海关保护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自身利益。

二、事中阶段

建议5:被扣留后及时提交说明和证据。

一旦货物被海关扣留,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提交情况说明、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可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还将对他人的恶意举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力的还击,使之付出代价。

建议6:保留证据以备后续索赔维权

当非权利人基于合理的理由认为已经获得了合法授权,但事实却是因为“授权方”采取了隐瞒、欺诈等行为,导致侵权事实成立的时候,非权利人应当充分保留相关证据,将相关损失一并列入向“授权人”索赔维权的内容之中。

建议7:提供担保以保证及时收发货

法律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发货人有权要求海关放行被扣留的货物,非权利人应当根据事实证据,综合权衡利弊,必要时充分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利,提供担保后要求放行货物,以保证及时收发货,尽量避免损失扩大。

建议8:要求查看货物。

货物因为涉嫌侵权而被扣留后,企业有权向海关要求查看货物,这对于很多感觉“稀里糊涂”就被扣货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有助于非权利人及时准确地掌握货物的真实状况,为下一步的合理合法应对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建议9:配合调查。

海关在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后,有权对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开展调查,对此,非权利人应当充分把握机会,积极配合,通过解释说明情况,提供证据线索,了解对方的证据和诉求,合理合法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10:寻求和解。

即使侵权事实无可辩驳,非权利人也不是只有接受处罚的唯一选择,按照规定,如果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协议,或者侵权人取得权利人的授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撤回申请,所以,积极寻求与权利人的和解也是侵权人避免损失扩大的选项之一。

三、事后阶段

建议11:及时应诉维权。

非权利人在面对权利人就海关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赔偿时,应当在律师协助下及时应诉,积极争取维护权益。

建议12:取得授权。

如果侵权事实确实存在,即使在海关调查环节未能取得与权利人的和解,非权利人只要仍然希望继续开展相关进出口业务,就必须做出相应的努力,包括继续争取获得权利人的授权,以确保今后不再在同样的问题上栽跟头。

建议13:申请注销海关备案。

针对他人恶意抢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是权利人未按照规定变更或者注销备案,给非权利人的合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影响的,非权利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注销相关的知识产权备案,消除自身业务中的“拦路虎”。

建议14:向授权人索赔。

对于“授权人”存在隐瞒、伪造事实等行为导致非权利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遭受处罚的一系列损失,非权利人有权要求“授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减少损失,维护合法权益。

以上是我们对于非权利人提出的应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风险的14条建议,进出口企业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应当准确判断形势,采取合理措施,积极应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在此过程中,充分借助专业机构的智力支持,将帮助企业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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