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创新优化高新技术产品监管查验机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

01. 企业范围

企业应为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且企业信用等级为非海关失信企业,并将范围扩大至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

02. 货物范围

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不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将货物范围扩大至与上述高新技术货物同批报关进口的配套货物。

03. 口岸范围

全国空运海运口岸

04. 企业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向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内部管理制度、近三年进出口情况、近三年通关查验情况等,进出口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报送);

2.企业资质材料(包括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

3.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

4.货物清单(商品名称、10位HS编码、无法在口岸拆包查验的理由、进口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等);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已备案企业新增备案货物、进口口岸时,无需提供1、2、3项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贸易企业应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05. 货物申报

1.已备案企业申报备案货物时,在“单一窗口”货物属性栏勾选“41-真空包装等货物”。

2.规范申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如未填报“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或填写错误,将无法适用该模式。

06. 查验模式

进口:已备案企业的备案货物,除必须在口岸执行的查验指令外,进口时免于在口岸开拆包装检查,转至目的地实施,在海关监管下实施开箱、开拆包装等,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货物质损风险。

出口:已备案企业的备案货物,如在出口口岸需实施检查,主要通过外形查验或机检方式实施。

温馨提醒

1.符合条件企业可向注册地隶属海关咨询相关事宜。

2.目的地检查如发现相关货物不属于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备案货物,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取消相关企业备案资格,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33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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