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司要在中国法院办理打官司诉讼手续,或者仲裁委办理仲裁手续,以及招投标或设立外资公司手续时,常常会被要求提供美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以及授权书的公证认证件。这该怎么办理?需要办理哪些文书的公证、认证?可以代办吗?
针对以上问题,下面详细做讲解。
美国公司要在国内法院诉讼的话,根据目前的规定,需要提供以下三类文书的公证认证件:
第一类,主体资格类,也就是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董事股东名册。
第二类,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是有权签字人证明书,证明谁是公司的有权签字人能够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文件,因为国外没有法定代表人之说,但是国内的法院等相关的部门需要确定一个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可以出具董事会决议,授权其中一个人董事作为有权签字人。
第三类就是授权委托书,确定好有权签字人或法定代表人之后,由该人签署相关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国内的律师或者其他第三方代理机构去办理相关的事务。
美国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的公证需要董事本人到美国的公证人面前当面签署,之后就不用管了,全后面的手续都可以代为办理了,只需要他第一步出席签字就可以了。后面的州务卿,领事馆认证都可以全程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