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公告要求,自2023年4月13日起,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这标志着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由口岸“批批验核+抽批检测”转变为“批批审单验证+批批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
下面海关为您解读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及检验相关要求。
申报
1.依据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29号)
2.填报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时,应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如实填报:货物属性、检验检疫名称、危险类别、包装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
■货物属性如何填写?
一般情况下, “检验检疫名称”应与 “货物属性” 信息相一致。如“检验检疫名称” 申报为涉危“检验检疫名称”的,“货物属性” 应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
注意: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有类属条目,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法穷举,存在部分危险化学品暂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的情况。如企业确认申报货物为危险化学品,“检验检疫名称”无涉危“检验检疫名称” 时,可选择非危“检验检疫名称”,但在“货物属性”栏应如实勾选“件装危险化学品” 或“散装危险化学品”,不应勾选“非危险化学品”。
■检验检疫名称如何填写?
企业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对应的检验检疫名称及类型。如出现检验检疫名称及类型与货物实际情况无法对应的,请及时向现场海关反馈。
■危险类别如何填写?
“危险类别”应填写安全数据单的第十四项运输信息中的“联合国危险性类别”。如出现多个危险类别或副危险类别,应将其全部填写,不可遗漏。
举例
漆包线用绝缘漆属于8+3类危险品,易燃液体和腐蚀性物质。应录入2个类别,系统将自动添加“+”分隔,如8+3。
注: 《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种类”与报关单中的“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危险类别”应作区分。《符合性声明》中的“危险种类”应通过查询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信息中的GHS危险性类别准确完整填写。“危险货物信息”中的“危险类别”应按照实际情况与《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九大类中的一种或几种类别相对应。如:固体氢氧化钠应填报第8类腐蚀性物质。
■包装类别如何填写?
报关单“危险货物信息”栏中的“包装类别”应填写安全数据单的第十四项运输信息中的包装类别。对于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无需填写。
注 “包装UN标记”中的“X,Y,Z”分别对应包装类别的“一类,二类,三类”。
注意:
①此处为安全数据单上的包装类别,不是实际的包装类别。
②“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 的不需填写。
■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如何填写?
可以在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中查询,如下图联合国编码为3470。
3.资料要求
除提单、发票、装箱单等外,应在进口报关单上传以下随附单据,需录入商品项号对应关系。
1) 80000001-企业符合性声明(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2) 80000002-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
3) 80000003-危险公示标签(应为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无需上传)
4) 80000004-安全数据单(应为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的规范填写
01化学品正式名称,应填写《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品名”栏对应名称,申报时可根据进出口商品的品名、别名和CAS号检索判断其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为2015版,共列出各类危险化学品2828项,其中第2828项“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对于在前2827项没有找到对应条目,但自身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有可能归入该项,具体以鉴定为准。
02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适用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UN编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如汽油的联合国编码为1203,可以在安全数据单第十四项中查询。
注: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无填写,如硼酸等。
03危险化学品危险种类应通过查询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第二部分信息,准确完整填写。
以下图产品为例,该栏应完整填写为“易燃液体 类别2,皮肤腐蚀/刺激 类别2,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类别1,呼吸道或皮肤致敏 皮肤:类别1,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 类别3(呼吸道刺激),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类别2,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急性危害 类别3,对水生环境的危害-长期危害 类别3”。
注:危险种类涉及类别较多的,需将其全部填写在“危险种类”中,不可遗漏。
04包装UN标记适用于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填写,包装UN标记填写形式为(示例1A2/Y225/S/21/USA/M-4601),须与实际货物标注的UN标记一致。
注:其中实际包装UN标记所反映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货物“包装类别”栏的包装类别。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或“货物属性” 选择“散装危险化学品”无需填写,如硼酸等。符合相关豁免条款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填写“/”。安全数据单上没有相应信息,需要从危险化学品的实际包装上获取。
05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栏应为手写签名,并由企业盖章。
抑制剂或稳定剂情况说明,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应符合GB15258、GB30000系列标准的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和供应商标识等6项内容。
中文安全数据单应符合GB/T16483、GB/T 17519等标准要求,至少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危险性概述、成分/组成信息、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露应急处理、操作处置和储存、接触控制/人身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性、毒理学信息、生态学信息、废弃处置、运输信息、法规信息、其他信息等16项信息。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报关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检查通知。
检验
Part.1范围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 年公告第129号)规定,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Part.2检验依据
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
3)《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系列标准等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Part.3检验内容
1)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定。
2)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129号公告规定。
3)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的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Part.4结果判定
经现场检验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不合格或经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转海关后续处置做相应处置。
海关提示
1、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例如亚硝酸钠、氢氧化钾、硫磺、乙酸乙酯等。
2、在进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危险化学品时,请照实申报,依法如实申报是企业的义务,伪满报将承担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