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遵守木材合法性法规
6.1 组织应确保其 FSC 认证产品,受控木材产品或者材料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
组织应至少:
a) 有适当的程序确保其进口和/或出口和商品化的 FSC 认证产品及受控木材产品遵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海关法律2(如果组织出口/或进口 FSC 产品);
b) 如有要求,及时收集和提供树种(常用名和科学名)和采伐国家(或法规要求的更加详细的位置)信息并提供给直接客户和/或供应链下游的,需要此信息来符合法律法规的组织。只要信息是准确的,并且能够与作为 FSC认证或 FSC 受控木材供应的每种材料正确关联,组织和其客户可以就提供信息的形式和频率达成协议。
2贸易和海关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 林产品出口的禁令,配额和其他限制(例如,出口未经加工原木或者粗锯材的禁令)
• 木材或林产品的出口许可证要求
• 官方授权木材和林产品可要求适用于林产品出口的出口税和关税。
说明:如果特许采伐权的合法性在国家水平或亚国家区域水平存在差异,则需要提供亚国家区域或特定采伐区的信息。任何授予在特定区域采伐木材权利的安排都被视为特许采伐权。
说明:如果组织缺乏树种和原产地的信息,应向供应链上游传递此问询,直至获得相关信息。
c) 提供符合相关贸易和海关法的证据
d) 确保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回收纸张除外)的 FSC 认证产品出售给位于实行木材合法性法规国家的公司时,采用下列任意一种方式:
i) 消费前回收的木材符合依据 FSC-STD-40-005 FSC 受控木材的要求;或
ii) 通知其客户产品含有消费前回收木材,并支持适用木材合法性法规要求的客户的尽职调查体系。
说明:FSC 证书持有者采用选项 d(i)时,可应用 FSC-STD-40-005 V3-0列出的对副产物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