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目的 本标准的目的是为组织提供产销监管链的最基本的管理和生产要求,用以证明组织采购的、加贴了标签的、销售的FSC认证的林木材料和林产品来自经营良好的森林、受控来源、回收材料或上述的多个来源,同时相关的声明是真实和准确的。
B 范围
本标准是 FSC CoC 认证的核心标准,规定了通过CoC认证的组织以及申请认证的组织在采购、加工、贴标和作为 FSC 认证林产品销售时所适用的要求。
插文 1. 谁需要申请 FSC CoC 认证?
要将产品声明为 FSC 认证产品,必须有一个由 FSC 认证机构独立认证的供应链,涵盖产品从经认证的森林或回收点到销售该产品的组织的每一次所有权变更,直至在销售文件上提出FSC 声明和/或在成品上贴 FSC 标签的环节。因此,林产品供应链中所有组织都必须获得CoC 认证,这些组织对经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并至少开展以下活动之一::
a) 销售 FSC 认证产品,且销售文件中带有 FSC 声明;
b) 为 FSC 认证产品贴标;
c) 加工或改变组成(例如,在产品上混合或添加林木材料)或为带有 FSC 声明的产品进行物理完整性加工(例如,再包装,再贴标);
d) 宣传 FSC 认证产品,不包括按照 FSC-STD-50-002(非证书持有者宣传使用 FSC 商标要求)进行宣传的非证书持有者(例如,零售商)。
说明:如果后续客户想要将 FSC 认证的产品作为另外一种认证产品生产的投入或者将其作为 FSC 认证的产品进行再销售,那么需要 FSC 声明。
不要求那些为获证组织提供服务、不具有认证产品所有权的组织进行 CoC 认证,包括:
a) 为买卖双方安排认证产品交易的代理商或拍卖行;
b) 提供物流服务、运输或临时存放认证产品,没有改变其组成或物理完整性的公司;
c) 按照本标准第 13 章签署的外包协议的承包商。
插文 2. 产品的哪些组成是需要认证的?
产品中具有功能性的基于林木的组成应符合 CoC 要求。如果将产品的一部分移除会造成该产品功能上的缺失,则这部分具有功能性。具有次级功能的组成部分(例如运输,保护或者分配)可以得到豁免。
说明:基于林产品的包装(例如,纸制品或者木制品),被认为与里面的产品是分开的元素。因此,组织可以选择对包装或者里面的产品进行认证,或者两者都进行认证。
说明:对于非木质林产品,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成分/组分做 FSC 认证,但应在 FSC 标签和/或相关声明上明确经认证的成分/组分,。
本标准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通用要求是对所有产销监管链证书持有者的强制性要求。根据每个证书的范围,适用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规定的要求。
除非另作说明,本标准的所有内容都被是规范性的,包括范围、生效期、参考文献、术语和定义、表格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