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风险、欺诈及防范(一)

Amy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其专业性、技术性及法律内涵十分复杂,充满风险和欺诈,使企业无法收回货款,导致钱货两空。吸取以往企业在信用证结算方面留下的惨痛教训和经验,是当前企业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缺乏,自营国际贸易中防范信用证风险与欺诈的当务之急。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据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买方)的需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卖方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卖方)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款项。即信用证是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交易的流程及法律程序一般遵循如下步骤:进口商申请开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证寄议付行→证交出口商→出口商审证备货装运→出口商送单议付并索汇→进口商同开证行清算,赎单提货。在上述程序中由于信用证的专业性、技术性,可以说是步步有陷阱,环环有风险,稍有不慎,便遭对方或银行拒付,无法结汇。因此,企业应在以下方面注意识别和防范信用证交易风险及欺诈。
一、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信用证最本质最核心的概念是,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一种单据买卖。对于银行或进口方来说,单证表面一致,表面相符即能得到议付,得到付款,顺利结汇。这就叫信用证之独立抽象性,即银行不管买卖合同与信用证是否一致,不管合同标的物是否有瑕庇,不管单据真伪,不管出口方是否违约。只要单证相符,单单一致银行便付款。也就是说,单证一致,货不好也能得到货款;单证不一致,货再好,也不能得到货款。所以对于出口方来说,能否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成为出口方是否能够顺利结汇的关键所在,可谓利益悠关,事关"生死"。
所谓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指,出口方所提供的所有单据要符合进口方开证银行所开信用证的要求,且出口方的所有单据之间要一致并且相符。出口方所提供的单据主要是指:提单、产地证、汇票、、保险单、商检证书、检疫证明等。
如外方信用证要求装运港口在广州,中方提单上标明的装运港却是黄浦;外方信用证要求玉制品50箱嫦娥奔月,中方提单上少了"玉制品"三个字;外方信用证要求"cifxx港自由区",中方提单上少了"自由区"三个字;外方信用证要求办转船险,中方认为直达船不需办,于是单据中少了保险单;外方信用证要求冻山鸡900吨,三个等级,等量两批,正确的理解和作法应该是:甲级150吨,乙级150吨,丙级150吨。而中方实际装运为:甲级140吨,乙级160吨,丙级150吨。提单上记载不能满足信用证之要求,甲级少10吨,乙级多10吨。
还有的案例中,外方信用证要求仅表示地址(外方怕委托商和下手客户联系,自己作为中间商被甩),可按中国法律规定中方产地证必须填地址。中方要求外商改证允许产地证表示地址。外商说产地证上可虚拟地址,中方便虚拟一个地址,议付时出现产地证与真实地址不符,造成单单不符,此其一错;中方议付不成又将地址删除,第二次议付时又造成单证不符,信用证要求要有地址,现无地址,此其二错。
上述情况皆因中方所提供单据不符信用证要求而遭拒付,虽然有些单证不符是微小的,无关外方利益,但如遇市场低迷,货物难以出手,外方不想要货,就在单证是否一致的问题上鸡蛋里挑骨头,找茬拒付,使中方货款无着。
我国企业作为出口方因单证不符遭拒付,造成重大损失,可以说教训惨痛,应收帐款收不回,表面上贸易顺差和销售额再大也是无意义的。对于入世后刚开始步入国际贸易领域、经验不足的企业实在有必要借前车之鉴,以警后人,大致归纳实践中常见单证不符,单单不符的情况如下:
1.信用证过期;
2.交单过期;
3.装船过期;
4.提单不清洁;
5.提单类别不能被接受,信用证条款没有写成单据性条款;
6.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货装舱面的证明;
7.启运港与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8.运费由出口方负担而提单上没有"运费付讫"的批注;
9.汇票上付款日期不确定;
10.汇票上汇款人的名称、地址有误;
11.短装或超装;
12.上有关货物的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13.抬头人写错;
14.保险单签发日期迟于提单签发日期;
15.保险金额不足;
16.投保的险别和信用证规定不一致;
17.提交的保险凭证、预约单、暂保单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18./汇票/保险单中的货币名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19./汇票/保险单中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20.单据中缺少必要的签字和印章;
21.单据的份数不足或单据的种类不齐;
22.汇票、提单、保险单背书错误或没有背书;
23.汇票和金额不一致。
24.单据之间的标签、号码不一致;
25.单据之间所表示的重量不一致;
26.领事、专家证书、产地证书、重量证书、品质证书、检疫证书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27.不是由具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而是由货运代理人签发的提单;
28.注明以租船合同为准的提单。
29.载明货物将转运而信用证禁止转运的提单;
30.在船只、装船港及卸货港项有"预期"或类似保留用语的提单;
31.由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
32.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的金额。
2015-06-12 5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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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证书等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的有差异;
27.贸易条款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
28.货物的品质与信用证规定的不符。

出口方在提交单证前,应认真核对信用证规定的所有条件,确保出口发货单据上的所有信息与信用证和合同一致。如果条件不同,出口方应与进口方进行协商和沟通,使其变更或修正信用证的规定,以符合出口方的实际情况。如果出口方无法提供合格的单据,则可能导致拒付,这将导致出口商失去货款和利润。因此,确保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是防范信用证交易风险及欺诈的首要工作。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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