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税【2013】106号文的问题,望大家给个指点。

shelia
公司2013年12月29日(船日)走了一批货,账期是45天,实际付款日期是2月份, 财税【2013】37号文 规定要征0.0683的增值税, 但是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2014年1月1日不再征这个税, 问题是:我们还需要付这0.0683的税吗?航运税是以船日为准还是以实际票日为准? 谢谢各位
2014-04-28 45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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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回答: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境内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应征税率下调至17%(其中,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5%、6%、7%和11%)。因此,如果你们的货物是在2014年1月1日后出口的,就不需要再缴纳0.0683的增值税了。至于航运税的起算时间,应以船日为准,也就是12月29日。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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