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计算方法公式具体如下:
1、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2、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牌价×退税税率
备注: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a.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b.外汇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c.企业实际销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d.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