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一)? ? ? ?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
(二)? ? ? ? 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
(三)? ? ? ? 预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
(四)? ? ? ? 一年期以上的预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款或延期付款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
(五)? ? ? ? 来料工缴费率大于30%;
(六)? ? ? ? 转口贸易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
(七)? ? ? ? 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
(八)? ? ? ? 外汇局认定的需要现场核查的其他情况。
外汇局可根据非现场核查情况,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对上述比例、金额或频次进行调整。
第四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企业,应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 ? ? ? 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 ? ? 约见被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三)? ? ? ? 现场查阅、被核查企业的相关资料;
(四)? ? ? ?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外汇局展现场核查工作:
(一)? ? ? ? 外汇局要求企业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企业应当在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付汇情况、资金流入或流出异常产生的原因;
(二)? ? ? ? 外汇局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应当在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 ? ? ? 外汇局现场查阅、被核查企业相关资料的,企业应当在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工作;
(四)? ? ? ? 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企业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四十九条 外汇局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企业现场核查结果。
第五十条 ? ? ? ? 在非现场核查或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的过程中,发现经金融机构存在涉嫌不按规定理贸易外汇支业务或报送相关信息行为的,外汇局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核查:
(一)? ? ? ? 要求被核查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二)? ? ? ? 约见被核查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
(三)? ? ? ? 现场查阅、被核查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
(四)? ? ? ? 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现场核查方式。
被核查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如实说明情况,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需现场查阅、被核查企业或金融机构相关资料的,外汇局现场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现场核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的,被核查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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