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人須申請牌照?
任何經營或擬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士必須申請牌照。
2. 甚麽是金錢服務?
金錢服務是指貨幣兌換服務或匯款服務。
3. 甚麽是貨幣兌換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money changing service)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
務,但158不包括附帶6917於主要業務4431的該等服務,例如在交易中接受外幣的零售業務 或由管理酒店的人如此經營的、符合以下說明的服務 —
(a) 該服務在該酒店的處所經營,主要為方便入住該酒店的顧客;及 (b) 只包括該人以港元貨幣作兌換的購入非港元貨幣的交易。
4. 甚麽是匯款服務?
匯款服務(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 種交易的服務 —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5.是否需要繳交牌照申請費?
需要。申請批給牌照及牌照續期均須繳交费用。
6.所批給牌照的有效期有多久?
正常來說,所批給的牌照的有效期為兩年。持牌人如欲繼續經營金錢服務,必須 在有效期屆滿前提出續牌申請。
無論如何,牌照在以下情況即不再有效 —
(a) 如持牌人屬個人,而該名個人去世;
(b) 如持牌人屬合夥,而該合夥解散;或
(c) 如持牌人屬法團,而該法團開始被清盤。
7.如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會有甚麽後果?
條例第29(1)條訂明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條例 第29(2)條訂明任何人犯第29(1)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港幣10萬元 及監禁最高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