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加工”是指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等相关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①出境加工合同;
②生产工艺说明;
③相关货物的图片或样品等;
④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应在同一口岸。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一、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
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二、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外加工完毕后复进口
企业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商品编号栏目按实际报验状态填报,每一项复进口货物分列两个商品项填报,其中一项申报所含原出口货物价值,商品数量填写复进口货物实际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另一项申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商品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备注栏填写账册编码(待信息化系统完善后,在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出境加工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有关规定,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等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