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8号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进行规范。我们为您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帮助进出口企业了解掌握新政策的规定。

一、什么是“委内加工”?

委内加工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一项新业务,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内加工业务是海关在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创新,突破了以往区内企业只能承接境外加工业务的传统限制,使得区内企业能够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的委托加工业务,有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能,充分拓展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对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二、“委内加工”业务试点推广的过程

2014年10月,海关总署加贸司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其后,在《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监管方案》中对委内加工的定义、适用范围、准入条件、业务操作、监管及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推动委内加工业务的健康发展。

2015年以来,厦门、武汉、成都、南京、天津、西安、青岛等直属海关开展了委内加工业务试点,参与试点的企业普遍反映,采用委内加工的方式不但可以降低企业投资强度,节约资金成本,还可以帮助企业摆脱对国外市场的依赖,充分释放产能提升效益。

2016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8号公告,将委内加工业务推广到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对委内加工货物定义、开展业务的企业条件以及具体操作规范予以明确,标志着委内加工业务正式推广到全国范围。相关进出口企业有必要充分研究相关规定,用足用好政策,同时积极防范风险。

三、“委内加工”业务的操作要点

区内企业

在H2010系统申请设立委内加工专用电子账册(H账册)。

料件由境内区外报关入区时,填报《进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成品报关出区时,填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对委内加工向主管海关报备后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增账册;对委内加工已耗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并由主管海关核减账册。

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报关出区时,填报《出境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区外企业

料件由境内区外报关入区时,填报《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

成品报关出区时,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价格为货物的价值扣除加工增值费用,征减免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价格为加工费用(含耗用保税料件费),征减免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其他栏目按报关单、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有关规定填报。

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报关出区时,填报《进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代码1427)。

四、企业注意事项

比较观察68号公告的内容和前期各地海关试点的规定,我们提示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重点关注以下的注意事项:

1.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纳入委内加工业务范围。

2.区域内开展维修、检测业务不适用委内加工业务规定,而是按照《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3.68号公告没有重申此前试点阶段规定的承接委内加工的区内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已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且无涉案情况;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而是对企业范围做原则性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经国务院批准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显示海关推广此项新业务的力度。

4.委内加工业务使用料件以区外企业提供为原则,若需使用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应事先向海关报备。

5.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企业应当提供担保,具体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6.即使同属保税料件,68号公告仍然专门强调委内加工货物应当与其他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7.对于委内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等,公告明确“应当运回境内(区域外)”。同时,如果保税料件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属于固体废物的,还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办理出区手续。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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