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跳了槽就没事!宁波一个总经理跳槽后去申请发明专利,结果钱没赚到官司到吃透了!

总经理离职5个月后申请发明专利

法院这样判

被告解某曾在原告浙江大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天窗销售总经理等职务。

解某从原告单位离职约5个月后,申请天窗发明专利,并于同年7月公告。原告和被告因为专利申请权属纠纷对簿公堂。

原告诉称,被告自2008年起至离职时,担任天窗销售总经理,负责天窗、消防电器控制装置等产品销售及营销管理,并参与天窗、消防电器控制装置的设计、研发,熟知天窗技术信息。该专利是被告利用其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接触、管理、知悉、掌握的天窗技术信息进行的发明创造,应属职务发明创造。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归属原告。

宁波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被告在原告天窗技术研发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天窗技术研发应属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及任务。另外,该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原告的天窗研发技术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被告无法提供其他案外人对该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故认定天窗系统发明专利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遂判决该专利的申请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上诉至浙江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到此案,高沃小知想到了“老干妈泄密事件”——老干妈原员工贾某通过职务便利窃取“老干妈”公司核心机密信息到同行食品工厂被查处,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万。两个案件都涉及到离职之后跟前公司的知识产权瓜葛。那么,公司该如何防范这类离职员工的知识产权侵权呢?高沃小知想到了知识产权贯标!

如果公司事先建立了风险管理或争议处理机制,碰到侵权行为时就不至于乱了阵脚。这时候知识产权贯标就变得特别重要了!

“贯标”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针对国内一般企业的现状,提供了基于过程方法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型,特别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对各经营环节的风险排查时机、风险排查方法以及风险管理要点提出规范化要求

贯标不仅是形式制度上的改变,更多的是带来思想上的转变。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贯标,可以建立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实施贯标有利于增强知识产权预警能力,增强知识产权应急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维护能力,增强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能力,自然以上出现的离职泄密事件就有效避免了,从而更好支撑企业可持续的发展。

知识产权贯标是一个大系统工程,这里说的也只是凤毛麟角。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了,你还没有上车吗?

作者:高沃知识产权  珺珺

声明:本文由高沃知识产权编辑创作,禁止非授权转载,如需转载请关注高沃知识产权服务号获取授权,谢谢合作!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7705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