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人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所谓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全称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始建于1891年,现适用三个法律文件,即《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及其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由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截至2017年3月,马德里体系共有98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所谓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通过马德里体系,即根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的商标注册。凭借马德里体系的优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本地区商标主管机关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内的多个缔约方(缔约国或缔约组织)获得保护。
在马德里体系出现之前,如果申请人想去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只能分别向不同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直接提交申请,并且一般都被要求委托该国的律师或代理组织来代理。如果申请注册的国家较多,因各国的语言、申请程序以及相关法律不同所致,不仅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在确权时间上也没有保障。
在这种情况下,在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葡萄牙、瑞士和卢森堡等国的主导之下,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生效之后,不少国家先后加入了该协定,我国也于1989年10月4日成为该协定缔约方。
不过,虽然《马德里协定》具有审查时限短(12个月)、收费低(补充注册费仅为73瑞士法郎)、语言单一(只有法语)等明显优点,但是它的这些显著特点却成为其吸引诸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等一些经济大国加入的障碍。
在《马德里协定》的发展遭遇到瓶颈之后,其成员国们不得不面对现实,在与美、日、英等国的多轮磋商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主持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我国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该议定书,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在我国加入后,《马德里议定书》开始生效。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平行的条约,相互独立,有各自的成员,但成员有重叠。《马德里议定书》的签订旨在将一些改进措施引入马德里体系,以弥补《马德里协定》的一些缺陷,从而吸引更多的国家或组织加入。
总的来说,如今的马德里体系,拥有手续简单、费用低廉、有确定的审查期限、减少主管局的工作量等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