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水生生物毒性:临界稀释容积
手洗洗涤剂产品的临界稀释容积(CDV)应以生产商推荐的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临界稀释容积不得超过3800L/L。
2、表面活性剂的生物可降解性
1)有氧生物降解
手洗洗涤剂产品中使用的所有表面活性剂应能有氧生物降解。
2)无氧生物降解
对于不属于H400/R50类有害物质的表面活性剂,当其在无氧条件下不能生物降解时,其在手洗洗涤剂中的使用应有严格的限制,洗涤剂产品中表面活性剂的无氧生物降解含量不得超过0.2g/L。
3、不应含有的或受限制的物质
下述要求1)、2)和3)适用于在手洗洗涤剂成品中的含量超过0.01%的物质。
1) 不得使用的特定物质
洗涤剂中不得使用下列物质(不论是作为配方的一部分还是配方中的混合物):烷基苯酚聚氧乙烯醚及其衍生物、乙二胺四乙酸及其盐、5-溴-5-硝基-1,3-二恶烷、2-溴-2-硝基-1,3-二醇、甲醛、钠羟基甲基甘氨酸、硝基麝香和多环麝香。
2) 季铵盐
不得使用不可生物降解的季铵盐,不论是作为配方的一部分还是配方中的混合物。
3)有害物质和混合物
4)(EC)No 1907/2006中所列的高关注物质
(EC)No 1907/2006第59条规定的高关注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0.01%。
5)杀菌剂
只能出于产品保存的目的在手洗洗涤剂中添加杀菌剂,并且有一定的用量限制。但是,这里所说的杀菌剂不包括表面活性剂,尽管表面活性剂可能也有杀菌的功能。
禁止在手洗洗涤剂产品的包装上或以其他的任何形式声称该产品有抗菌功能。
属于H410/R50-53或H411/R51-53一类的杀菌剂,不论是作为配方的一部分还是配方中的混合物,用于产品保存时,其潜在生物积蓄性用log Pow或BCF表示,且log Pow<3.0,BCF≤100。
4、香精
1)产品中不允许存在含硝基麝香和多环麝香的香精;
2)任何加入产品中的香精或香料,在生产时应根据国际香精协会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
3)香精中含有属于H317/R43和H334/R42一类物质的,每一种物质的浓度都不能超过0.01%。
5、腐蚀性能
洗涤剂产品不能归入依据指令1999/45/EC的R34或R35的‘腐蚀性’C类混合物(接触致严重的皮肤烧伤)或依据法规(EC)No 1272/2008的‘皮肤类1’混合物(接触致皮肤过敏)。
6、包装要求
1)用于主容器的塑料材料应根据指令94/62/EC或DIN 6120和DIN 7728在其包装和包装废弃物上进行标记;
2)如果初级包装的材料是可回收的,应根据标准ISO 14021“环境标志和声明-自我声明(Ⅱ类环境标签)”标示该信息;
3)只有通过风险评估、且不在第3条第3款规定的物质之列的邻苯二甲酸盐可以在产品的塑料包装中使用。
4)重量/效用比(WUR)
对于稀释后使用的洗涤剂,其初级包装的重量/效用比不得超过1.2g/L。
7、合理用途
手洗洗涤剂产品的使用应符合其使用目的。
8、使用说明
手洗洗涤剂的包装上应显示下述提示信息:
1)“不要使用流动的水冲洗,而是将盘子浸入放有推荐洗涤剂用量的水中清洗”;
2)在产品包装上显眼的位置、用合理的尺寸显示洗涤剂的推荐用量。用量的单位用毫升表示,且分别给出清洗轻度脏污和重度脏污的洗涤剂用量。
3)每一瓶洗涤剂能使用的大概次数。
9、生态标签信息
生态标签的可选栏中应包含以下内容:①降低对水生生态系统的影响;②限制有害物质;③减少包装废弃物;④清晰的使用说明。
新生态标签法规将取代2005/342/EC号决议。2011年6月30日之前申请生态标签的手洗洗涤剂产品,可以遵循2005/342/EC号决议,也可以遵循该法规。已授予旧生态标签的手洗洗涤剂,生产商可以从该法规批准之日起继续使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