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1935/2004号条例适用于所有旨在与食物接触,已经与食物接触或可能与食物接触的食品接触材料。该法规不适用于古董,食用食品覆盖物或涂层材料(如奶酪皮),或固定的公共或私人供水设备。
(EU)1935/2005号条例第3条规定了化学稳定性的一般要求,即食品接触材料的惰性。
(EU)1935/2004号条例第8-12条讨论了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的化学物质的授权申请以及申请的处理,关于已在欧盟层面制定具体措施的材料,其中包含许可化学成分的正面清单以及对措施(实际上是塑料和再生纤维素)的使用限制,应征得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开始使用该物质前的任何新物质。
该申请通过成员国当局提交给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进行风险评估,如果EFSA的意见支持该实质内容,则该申请将转至欧盟委员会进行授权程序。授权物质被添加到具体措施的肯定列表中。授权是通用的,并且在必要时可以修改甚至撤销,例如,如果出现关于该物质引起的风险的新科学信息。使用授权物质的食品接触材料经营者有义务向委员会通报他们所知的任何新的科学信息。
(EU)1935/2004号条例第15条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标签。所需信息可直接显示在材料或物品上,或标签或包装上。在公司之间的交易中,也可以在文件上提供所需的信息。
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原材料应该可追溯一步(从哪里来)和向前一步(接下来的一步),该要求基于框架法规1935/2004第17条。可追溯性标签的目的是确保在必要时有效召回产品,例如食品接触材料中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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