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的商标设计与商品/服务类别
1、商标设计
为了提高注册成功率,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需要特别注意马德里体系以及指定国家关于商标注册的特殊规定,尤其是关于中文文字商标的规定。
例如,“美国商标专利局就要求必须指出中文商标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有无关联,有无工商业含义,有无地理标志含义;新加坡则要求中文商标需逐字翻译并就整体有无含义作出澄清;尤其是在越南,中文商标会被认为是由越南人不常用的外文构成的商标,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而驳回。”
为了避免因为这些事由而难以顺利获得注册,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商标设计成混合商标,即中外文混合的商标。
2、商品/服务类别
中国国内适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目前最新版本为第十版2016文本,其基础是国际通行的尼斯分类表,但又有所变动。
该文本延续了上一版的传统,仍然保留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产品和服务,在其序号之前用大写字母C标出。因此,当申请人选择在马德里体系内的其他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注意这些特色商品和服务的转换问题,最好提前做好咨询和查询。
当然,前述问题只是商品/服务分类这一大问题的冰山一角,如,美国不接受尼斯分类中过于宽泛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韩国不接受尼斯分类中的大类商品描述;新加坡不接受尼斯分类中第四十五类的“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日本也不接受尼斯分类中的大部分多数类别的大类商品或服务描述;而酒类商品的注册申请都会被伊朗等伊斯兰教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违公序良俗”而遭到驳回。
申请后的后续程序和管理
1、后续行政程序追踪
如前所述,在成功获得国际注册证之后,申请人仍需注意指定国家的相关行政裁决,确保没有其他事由影响注册商标的最终效力。追踪这些官方文书的时间一般是取得注册证之后的12到18个月的期间内。
除了行政裁决需要追踪之外,费用的缴纳手续也需要特别关注。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中,某些国家收取费用的程序相对而言更加复杂,与我国差异甚大,如日本和加纳的单独规费的收费方式是申请费和注册费分两次收取,申请人先缴纳申请费,日本特许厅或加纳工业产权局审查核准后,申请人还需缴纳注册费;
美国商标法规定予以公告的注册商标,注册人应于商标注册后的第五年到第六年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明,主要内容为该商标在商业中继续使用在指定商品/服务上,或注册人未使用该商标是基于其他特别事由,并且这种未使用并没有放弃该商标的意思。
否则,在自注册公布之日起第六年届满时,该商标注册将会因为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撤销而丧失效力。美国这一制度的基础是其商标为先使用制,即美国国内的商标注册必须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或者声明具有商标使用的意图。
总而言之,要提高国际注册的成功率,不论是马德里注册还是分别到各个国家进行注册,事前了解和咨询其商标法律和制度的过程必不可少。
2、商标效力期满后的续展
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效力期限也是十年,十年期届满之后及时进行续展可以再获得十年的权力期间。续展手续即支付续展费以及说明续展理由,一般都是申请人仍需使用等。
如果出于经营调整的考虑而要放弃在某国家或者地区的经营,申请人需要采用削减商品服务的程序即填写申请书,写明要削减的商品及原因,并且不需要继续缴纳续展费用。
马德里体系下第158573号注册商标是世界上最早的仍然有效的国际商标。自1893年注册之日起,根据当时规定的续展期限不断的续展,目前仍然有效。我们现在还能在WIPO 的数据库里面查到这个商标所有的注册内容,包括指定保护的国家。
虽然这个商标的确是世界上最早的仍然有效的国际商标,但却不是世界上最早注册的国际商标。它的效力维持源自于其申请人的长期维护和管理,尤其是续展手续的及时完成。同仁堂和章光101的国际注册日分别是1989年10月30日和1989年11月1日,它们是我国在马德里体系注册的最早的两个国际商标,这两个商标目前都仍然有效。
因此,商标作为一项财产,注册之后,对于商标的开发利用恰当与否决定了这个商标生命的延续。做一个商标不光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事,而是一个企业,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整体利益的延伸。
截至2011年5月,全国10个城市举办了10场研讨会,参会企业3000余家; 中国商标国际注册量从世界第八名跃升到第六名,注册量增长了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