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移民法给出的定义,满足合格的公司要求的具体条件有如下几条:
1、合格的公司关系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即在L-1的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间必须符合移民法中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这样的关系一般包括:母子公司、办事处、姐妹公司关系等。由于一些大型跨国公司旗下的公司结构比较复杂,对于具体跨国公司是否符合美国移民法对于L-1签证规定的“合格的公司关系”,请与悠扬国际专业律师联系。
2、正常运营
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运营而且将会继续运营。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地、系统地、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当公司的规模比较小或是新建的小公司,雇主往往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L-1签证的资格。
3、业务必须切实的、可行的
跨国公司的经营应该是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一定涉及国际贸易,也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只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合法的就可以。
如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新公司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的新公司满足以下要求:
1.雇主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受益人必须在向移民局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为境外公司的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
3.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签证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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