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是一年一度剁手的季节,也是对外贸行业来讲非常关键的一天。今年,双11的记录再次被刷新!96秒,2019天猫双11总成交额便超过100亿元,这个速度,比2018年缩短了29秒。多么惊人的数字!


最早,11月11日不过是个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日子,后来,变成了大家口中的光棍节,直到2009年,淘宝首次举办网络促销活动,引起巨大反响。由于营业额远超预想的效果,于是11月11日成为了淘宝举办大规模促销活动的固定日期。今年的双11,已经不局限于11月11日当天,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皆使出浑身解数,甚至早在10月份就开始了双11的预热活动。不记得从什么时候起,双十一已经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年度盛事,“双11”的相关商标,也成为了电商平台竞相争夺的对象。这不,通过近日公布的商标评审文书我们得知,新一轮的“双11”商标战正在上演。

“双11”的相关商标,并没有垄断于一人手中,阿里巴巴有之,京东同样有之。2018年11月14日,阿里巴巴对京东所持有的第15527194号“双11及图”商标,第15527299号“双11及图”商标,第15527159号“双11-11及图”商标等一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阿里巴巴表示,京东申请争议商标,属于对其在先知名商标在非类似但关联服务项目上的刻意模仿与抄袭,具有明显恶意,是不正当的抢注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引起诸多社会不良影响。 “双十一”、“双11”是其旗下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一旦注册及使用在相关服务上,极易误导消费者,仅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以第15527194号“双11及图”商标为例,是京东于2014年10月16日申请的,被核准使用在第41类,教育,阻止表演(演出),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娱乐,录像带发行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

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电视文娱节目”服务在方式、目的以及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有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规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并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三和四已经获准注册,并非《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且申请人主张保护的网络购物促销服务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在内容、目的、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非相同非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申请人亦未明确和举证证明其享有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如有不服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这不是阿里和京东对于“双11”商标的第一场争夺战,相信也不会是最后一场。对于阿里巴巴来说,它或许是双11的首创者,但是,由于没有及时进行全类别商标注册,展开全方位的商标保护,导致多类别“双11”相关商标的流失,这绝对是一笔不小的损失。而等到后期一次次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不论成功与否,都将耗费更多的精力与财力。

大企业如此,中小企业也是同样,由于没有及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商标流失的后果,可能比你想象的还要严重得多。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30902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邦阅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邦阅网或作者进行删除。

评论
登录 后参与评论
发表你的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