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文字,好像就是自带bgm。比如“灯,等灯等灯!”,那铁定就是因特尔,毫无疑问。不知道为什么,音乐节奏好像就是会比单纯的广告语更令人印象深刻一些。就像我们听歌用的酷狗APP,有多少人听说过它的广告语——“就是歌多”?而又有多少人被酷狗APP开机时的一句“hello kugou”所洗脑?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于知识产权方面一直极为重视,经商标网查询,截至目前共申请商标1456件,其中“hello kugou”系列的音乐商标也有39件之多。
下面,就让我们以其中的一件为例,来了解一下吧!
第27235402号“Hello Kugou”(声音商标)商标是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申请的,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处理数字音乐文件用计算机软件等服务上。
一开始,第27235402号“Hello Kugou”(声音商标)商标被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其注册申请,酷狗表示不服,又接着申请了复审。
酷狗表示,此商标是起独创的听觉形象识别标识,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并且,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拥有的“酷狗”商标已被认定为第41类“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服务的中国驰名商标,“HELLO KUGOU!”商标也已获得了在中国大陆第9类及第41类上的注册。甚者,申请商标已经在中国香港地区、美国、欧盟获得注册保护。
与此同时,酷狗还提交了包括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艾瑞出具的市场占有率排名证明及后台数据公证件等在内的多项证据。
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酷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经过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特定联系,取得了标示上述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但是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耳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综上,知识产权局决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从互联网下载的数字音乐、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手机铃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很多人对于音乐商标还是比较陌生的,毕竟自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才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声音商标,相对于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来讲,申请的数量要少很多,注册的成功率也并不高。就比如腾讯QQ最具代表性的“嘀嘀嘀嘀嘀嘀”,其声音商标也是部分被核准注册,部分被驳回。
其实,声音商标的注册难度,主要还是要看其是否具备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毕竟,对声音商标这种非传统商标来说,消费者很难直接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只有经过经营者的长期宣传、使用,消费者才能将某一声音与经营者之间建立起联系,继而提高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
当然了,商标布局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除了声音商标,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才是中小企业商标布局中的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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