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生堂是株式会社资生堂(Shiseido Company, Limited)旗下品牌,于1872年创立,日本著名的化妆品品牌,自1981年进入中国,30多年来深受中国消费者的青睐。

随着品牌的快速发展,资生堂收获知名度的欣喜之余,也产生了不少困扰!比如“资生堂”商标被摹仿注册的问题,就消耗了其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应对!

百度百科介绍,“资生堂”取名源自中文《易经》中的“至哉坤元,万物资生”,意为“赞美大地的美德,她哺育了新的生命,创造了新的价值。”因此,资生堂的涵义为孕育新生命,创造新价值。

这寓意简直太好了吧!当然,其他人也看到了“资生”的这一美好寓意(or资生堂的美名),试图申请“资生堂”商标,于是这一商标申请行为引起了株式会社资生堂的不满!

2013年11月-12月期间,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陆续申请注册了6个“资生堂”商标,分别涉及第1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43类,之后商标局陆续下发了初步审定公告。

株式会社资生堂监测到这批“资生堂”商标注册行为,于公告期内向商标局分别提出了异议申请!

据了解,株式会社资生堂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资生堂”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认为上述“资生堂”商标是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和抄袭,其注册会削弱和淡化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其合法利益。申请人在多类别抢注了多件“资生堂”商标以及他人驰名商标“兰蔻”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市场混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申请人的代理机构恶意代理被异议商标及案外人抢注的众多知名商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局审理认为,株式会社资生堂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的“资生堂”商标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曾被我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原异议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而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人复审理由同样提到了前文所述“资生”的《易经》来源及含义,其认为传承保护“资生堂”这一中华民族老字号的商标是完全符合对民族品牌保护的重要工作,因此被异议商标应核准注册。

原商评委审理认为,【事实查明原异议人的“资生堂”商标经过长期地使用、宣传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资生堂”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多个“资生堂”商标,可见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并致原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至此,几个“资生堂”商标全部被异议不予注册。

如今,由于商标基数越来越庞大,加上汉字资源有限,成功注册商标变得非常困难,不少人打起了大品牌的擦边球,然而要知道,便车不是那么好搭的,随着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商标维权保护!高沃小知还是建议企业新申请商标仔细筛选,提前检索,不打擦边球,避免因为侵权导致商标被异议/撤销/无效,到头来做了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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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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