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很多企业对于税率改革变化还是有些疑惑,今天我们一起结合一个外贸企业的实际问题来具体学习一下。

现有一外贸企业,实际报关出口日期是在3月份,而供货的工厂4月份才开的发票,税率是1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因此,此外贸企业在201941日至6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按以调整前16%的税率开具。

当企业在5月份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在进货明细中输入发票信息时自动跳为13%的征税率,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2019年39号公告要求,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举例中的外贸企业取得的供货企业在201941日至630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为16%,那么它在进行出口退税申报时,可以按照16%的退税率进行申报。具体操作是,录入时出口日期填写201941日前的具体日期,商品代码填写出口报关单上对应的商品代码,填写完成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会按照出口退税税率文库默认显示13%的征、退税率,手工将系统默认显示13%的征、退税率调整为16%,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随之重新计算生成正确的税额和可退税额。

再举个实际填报的例子:某外贸企业,出口其他材料制女式长统袜,商品代码为“61153000”,出口日期为2019年3月10日,取得开票日期2019年4月18日,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申报表该如何填报?

启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入出口货物明细数据采集界面,出口日期处录入2019年3月10日,商品代码处录入61153000,其他采集项目录入完成后进行保存。

再进入进货明细数据采集界面,开票日期处录入2019年4月18日,商品代码处录入61153000,系统默认显示征、退税率均为13%,人工调整为16%,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随之重新计算生成正确的税额和可退税额。

当然这只是税率调整后申报退税时出现的一种情况。更多税率调整详解可查看慧税学院相关课程。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4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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