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5月美国退出伊核协议以来,许多与伊朗有密切业务往来的中企遭遇越来越多的困难。同时,中兴遭受处罚、福建晋华被纳入“实体清单”,以及美国对华为发起的刑事指控等系列案件,为中国企业如何应对美国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敲响了警钟。日前,高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健在美国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风险防范沙龙上对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梳理出口风险点,为中企应对美国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提供合规建议。
“外交抗议、经济制裁、军事对抗是处理国际关系的三个政策工具。”管健称,比较典型的经济制裁案例就是美国宣布退出《关于伊朗核计划的全面协议》(JCPOA),恢复对伊朗制裁。根据国家安全总统备忘录,美国设立了两个缓冲期(均已届满)供企业逐步实现合规。
根据《2012年国防授权法案》(NDAA)“实质性减少例外”豁免,即从伊朗购买石油和石油产品的第三国个人或实体,如果根据NDAA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在相关期间“显著地降低了对伊朗原油的购买量”,则可以继续从伊朗购买石油和石油产品而不受上述制裁措施的限制。管健指出,2018年11月5日,美国国务卿蓬佩奥表示,美国已决定给予中国、印度、意大利、希腊、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和土耳其豁免。依据美国法律,该豁免的有效期为180天,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180天(延期不限次数)。
美国经济制裁的级别分为:一级制裁即美国人不得与被制裁对象开展任何业务;次级制裁即非美国人也不得与被制裁对象在特定业务展开合作。“相较而言,次级制裁对中企影响更为深远。”管健称。
“次级制裁的风险点在于:对于具体货物与服务的理解;对于重要交易的判断和理解,需要综合考虑规模、数量、频率、特点、知情度、关联性、影响、欺诈实践等;交易的对象不可以是受制裁的特别指定国民(及其子公司)。即使不受次级制裁的业务,也要注意其他因素,避免形成一级制裁。比如,整车销售不受次级制裁,但是该整车是涉及美国因素等。在缓冲期结束前已经交付货物、提供服务或发放贷款,但未能完成收款,这种情况不得违反制裁法,不得涉及美国实体或者美国金融系统。”管健提醒企业注意。
对于一级制裁的防范措施,管健指出,应避免本企业的美国分支机构参与对伊业务;避免本企业参股、由美国个人或实体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对伊业务;在开展对伊业务的同时避免因参与美国破产程序等原因“出现”在美国;避免本企业的员工(无论其是否为美国人)在美国境内参与对伊业务;在对伊业务中避免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留权人或美国实体的参与,即使对于OFAC授权的交易也不要求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留权人参与;在企业内部与伊朗交易相关往来邮件不得抄送美国人;避免使用美国人或美国银行提供的信贷为伊朗交易提供资金,不向美国人支付从上述资金获得的收益,且避免以其他方式在对伊业务中使用美国金融系统,避免向伊朗出口或转出口原产自美国的货物、科技或服务。此外,注意美国既有出口管制规范,向伊朗出口含有美国元器件、零部件或技术的货物应经过评估。
对于次级制裁的防范措施,管健强调,企业应慎重开展与伊朗能源业、汽车业、金融业、航运业等所谓关键领域有关的贸易和投资活动。与伊朗有业务往来的中国企业应建立客户筛查系统,并通过尽职调查识别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的高风险客户,尤其是避免与“特别指定国民SDN”清单(及其子公司)进行交易。由于次级制裁的通知程序和期间期限等存在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在应对OFAC等美国执法部门的询问和调查时应注意及时回应。
据悉,本次沙龙由中国国际商会法律服务部、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培训中心共同举办。中国国际商会商事法律主题沙龙活动为由商会法律服务部策划的中国国际商会商事法律服务平台(拟4月发布上线)的配套线下活动。沙龙活动就中国国际商会商事法律服务平台首批加盟律所围绕企业关心的商事法律实务热点问题、经典案例等开展主题分享和讨论,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有效的商事法律服务和指导。
(转载自中国贸易报 原作者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