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在我们普遍印象中,应当是经济上的往来合作,但是,文化交流与合作,也属于外贸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好声音”这档节目,大家或许看过,随着随着播放量的提升,其在我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也是逐年升高。然而实际上,这档节目的形式,与国外的某节目可以说是完全相同,甚至可以说是复制过来的也不为过。
然而这,就涉及到了我们外贸行业非常关注的一项问题,那就是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蓝巨星公司)因“中国好声音”等19件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案件审理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下称塔尔帕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为,基于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蓝巨星公司的相关商标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公众混淆的缺陷。
2012年,塔尔帕公司就“The Voiceof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并于当年4月26日经核准注册。
以19起纠纷中“蓝巨星好声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案为例,该诉争商标由蓝巨星公司于2012年10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3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2016年3月,塔尔帕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随后,蓝巨星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诉讼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前者持有“好声音”或包含“好声音”的中文商标。塔尔帕公司将继续持有“The Voiceof”英文及手势图形商标,双方确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同时,塔尔帕公司将放弃在中国使用“中国好声音”标识,也不再在中国就“The Voiceof…”节目模式寻求新的授权合作。
至此,围绕“好声音”系列商标各自归属的19起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商标是相关用户群体对于品牌的第一认知,足见商标的重要性。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