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我国一系列涉及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法规纷纷开始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给予电商商家一个打破地域限制、让国外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窗口,电商商家能否绕开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在特定地域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利的限制?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志成表示,我们在很多案例中能见到,许多平行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的正品商品时,大肆使用商品之上的商标,其使用方式与品牌商家自身的使用完全相同,这种使用方式可能就会超出正当使用范围,构成商标侵权。

潘志成建议,跨境电商在使用平行进口商品之上的商标时,应注意如下合规提示和建议:

第一,跨境电商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其所销售商品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跨境电商平行进口商品),告知消费者其所销售商品在质量、标准、标识以及维修、退换货等售后服务方面,与非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非平行进口商品)可能存在的差别;同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果同时有跨境电商和非跨境电商(国内电商)入驻,还应分别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分别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提供平台服务,或者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或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第二,跨境电商应在电商主页面等合理位置使用自己的商号或企业名称,应主动避让其零售进口商品之上的商标权利,避免消费者将电商和商品之上商标的权利人混淆,即让消费者可以知晓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并非商品品牌的权利人。

第三,跨境电商应仅为说明其所销售商品来源、或者仅为指示用途目的使用其零售进口商品之上的商标,举例而言,对于特定外文文字商标(知名品牌)的使用,应在描述跨境电商所销售商品来源或用途时使用该文字商标,而非作为电商页面的图案、装饰使用。

第四,跨境电商应避免单独、突出地使用商品之上的商标,尤其是应避免在电商主页面以及各种类型的横幅广告、擎天柱广告、弹出广告中单独、或者用不同字体大小、不同颜色突出使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之上的商标。

第五,跨境电商应避免整体、全面地使用其零售进口商品之上的商标,尤其是应避免与知名品牌自身所经营的官方电商页面中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应相同;需注意全面使用可构成超越正当使用范围、导致消费者混淆的重要证据。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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