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农历新年,不少人也在为迎接新年而忙碌着。除了春节假期令人期待,在每年春节前后,一场场时尚的盛宴也如期进行。从男装周,到巴黎高定周,再到四大时装周,陆续到来。

巴黎时装周作为四大时装周中(其他三个分别是纽约、伦敦、米兰),影响力最大,关注度最高的一个。每年除了有男女装的春夏和秋冬系列之外,还有全球瞩目的高级定制秀。

2019春夏高级定制周,已经于1月21日,也就是昨天正式开幕。在这些时装秀里,出现的那些奢侈品牌,像Dior,Chanel,Givenchy一类,据说都是由世界顶尖设计师设计的,要不也不会叫做“高级定制”。

普遍认知里,一件衣服,如果被打上知名设计师的名字,那么无所谓这件服装是否符合我们的审美,它的价格都会翻倍暴涨。

这不,下面就是一件关于设计师姓名商标的例子。

第13359921号“Christopher Kane”商标,是由丹赛尔巴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的,被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3月6日。

Christopher Kane大家可能没有听说过,他是一名英国的设计师,为范思哲、施华洛世奇、兰蔻等品牌设计过产品,并且与他的妹妹创立了“Christopher Kane”同名服装品牌。

面对第13359921号“Christopher Kane”商标,克里斯多弗·凯恩有限公司对其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之后,丹赛尔公司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Christopher Kane的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首先本案中,克里斯多弗·凯恩有限公司获得了姓名权人Christopher Kane的授权,其提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适格。在诉争商标申请曰之前,新浪网、人民网、VOGUE时尚网等网絡媒体,以及《长江曰报》、《南方都市报》、《第一财经日报》等报纸杂志均对Christopher Kane及其设计的服装进行过宣传报道,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Christopher Kane为知名服装设计师并享有姓名权,且其设计、销售的服装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服装界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诉争商标与Christopher Kane的姓名完全相同,指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与Christopher Kane赖以知名的服装等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强的关联性,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从而不当利用Christopher Kane的声誉,进而损害了Christopher Kane在相关领域经长期使用后而形成的附载在该姓名之上的权益,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的规定。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丹赛尔巴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件好的商标,是能够给品牌带来附加价值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在商标命名上,直接采用知名人士的姓名,像上面所说的“Christopher Kane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转载请联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9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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