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提高税法遵从度,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下调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根据《办法》,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审核、纳税评估等多方面加强监管。此外,税务机关将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什么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有什么后果?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此外,根据2014年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这些D级纳税人将面临多项惩戒措施:比如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等等。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表示,将税收黑名单与社会诚信连接起来,可以有效威慑偷逃税的行为,限制高消费行为给逃税人新增生活和工作成本,这些人会权衡利弊,最终有助于引导诚信纳税。
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表示,对成熟经济体来说用“黑名单”是非常管用的,一旦犯事在很多地方就不方便了,日常消费、生活、企业正常运营都会受到影响。我们国家现在用联合惩戒的方式,有十几个部门参与,好处就是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失信案件将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特聘研究员杨默如表示,短期内将使纳入黑名单人数增多,但此举亦将提高当事人的纳税遵从度,长期来看也将提升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
恒大研究院研究员罗志恒也表示,金额标准收窄会产生失信案件增加,但这种增加不意味着是标准收窄导致违法失信行为的增加,只是体现监管更加严格。罗志恒表示,我国税制建设的方向是: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如果不强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纳税人违法成本低,税法的遵从度就会低,不利于公平竞争。
10月,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于海春在国家税务总局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情况。他表示,自2014年“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达13468件,其中今年三季度新增3389件,较上一季度增长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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