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月18日起,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启动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计划,并将持续两年,直到2027年1月18日。该计划允许申请人根据其中一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授权决定在另一家知识产权局中加快审查程序。
向MyIPO和IPOS递交的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最早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而且提交给在后审查局(OLE)的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提交给在先审查局(OEE)的申请中被视为可授予专利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值得注意的是,IPOS作为国际检索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受理的依《专利合作条约》提交的申请可能会构成在MyIPO提出PPH请求的基础。但是,马来西亚的实用新型创新成果不能作为在IPOS提出PPH申请的依据。
申请人在OLE提出的每个PPH请求都必须连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
1.OEE发布的所有审查意见书的复印件;
2.OEE确定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复印件;
3.权利要求对应表,其能展示出OLE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是如何与OEE申请中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相对应的;
4.OEE审查员所引用的参考文献。
在IPOS提出PPH请求时,申请人不需要提交MyIPO审查员所引用的参考文献。但是,IPOS可能会要求申请人稍后提供被引用的参考文献的复印件。
在MyIPO提出PPH请求时,申请人同样不需要提交IPOS审查员所引用的专利文献。但是,MyIPO可能会要求申请人稍后提供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并且,非专利文献必须提交。
MyIPO和IPOS共同推出PPH试点计划标志着两局朝着加强专利合作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通过利用其中一个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果来加快另一个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过程,申请人可以从更快、更高效的专利审查工作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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