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无所有权

根据美国法律,创造性作品在实质媒介上固定后,版权立即归作者所有(17 USC §201)。然而,美国版权法一再被解释为要求人类作者才能拥有所有权,例如在Naruto v. Slater案件中,也被称为“猴子自拍”案件,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于2018年裁定,猴子不拥有自拍的照片的版权。2023年,在Thaler v. Perlmutter案中,华盛顿特区地方法院重申,原告史蒂芬·塔勒开发的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作品没有所有权,尽管在这个事实模式中,塔勒有意限制了任何人类创造力,并强调了机器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版权办公室发布的一系列案例法和指导文件,目前是我们寻求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开发作品的版权归属的主要指导来源,根据目前的美国法律,任何人都不拥有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的所有权 - 不是人工智能工具的作者,也不是工具本身,也不是输入提示来生成作品的个人。因此,这些作品目前被视为属于公共领域,没有版权保护。

美国版权办公室进一步发布了指导,解释称“包含AI生成材料的作品还将包含足够的人类创作,以支持版权主张”,例如,作者对AI生成作品进行了创造性的安排,或者对AI生成作品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然而,“在这些情况下,版权将仅保护作品中人类创作的部分,这些部分是与AI生成的材料独立的,并且不影响AI生成材料本身的版权状态。”因此,美国版权办公室要求在提交注册作品时识别AI生成的内容和人类生成的内容,以便保护将仅授予人类创作的内容。例如,在关于漫画《黎明的扎里娅》的注册决定中,美国版权办公室拒绝保护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艺术平台Midjourney创建的图像,但允许注册文本以及图像和文本的选择和安排,申请人克里斯·卡什托诺娃声明对这些元素负有唯一责任。在同一份指导文件中,美国版权办公室还重申,即使通过技术工具增强了,底层原创作品仍然享有保护。

美国版权办公室在其指导文件中指出,将继续监测这项新技术,并可能在未来发布进一步的指导。因此,目前关于“足够的人类创作”的指导最终可能支持将来对AI生成的作品或其部分或变体进行版权保护的奖励。然而,目前在美国,对AI生成的作品没有保护的保证。


欧盟:可能存在所有权

欧盟版权法是由13项指令和两项法规组成的一组碎片化法律。然而,这些立法,包括即将出台的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都没有直接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所有权,而在立法之外,在欧盟层面几乎没有相关的案例法。欧洲法院提供了一些有限的指导性指引,在Infopaq International A/S v Danske Dagblades Forening (Case C-5/08)案中,它裁定版权只有在来源于“作者自己的知识创造”时才存在。这被广泛解释为需要人类的重要形式输入。然而,将由各个欧盟成员国确定人工智能生成模型的输出是否符合这一要求。以德国版权法为例,要求作品具有作者的“独特知识创造”才能存在版权 - 并且人们认为机器或计算机程序都不能成为作者,因此假定“知识创造”必须由人类创造。同样,在法国,目前的假设是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认为是作者,原创性要求作者的“个人触感或知识努力”,而“自动和约束性逻辑的实施”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努力”将不合格。

然而,类似于上述讨论,尚待观察的是,在人类的辅助下是否有足够的人类输入,以生成一部作品,从而人类可以主张对该作品的所有权。

英国:可获得所有权

英国的立场类似于欧盟的立场,要求版权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的知识创造”,并展现出作者的“个人触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当人类作者使用工具(如文字处理软件或笔)创作作品时,版权将存在。然而,如果所有的“创造性”都发生在人工智能平台内部,就像其他国家一样,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输出在英国可能不会受到保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英国的版权立法 - 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DPA),英国还将版权保护扩展到“计算机生成的作品”。尽管有理论家对非人类“计算机”能否生成体现创造性技能的可版权作品的想法提出了质疑,但CDPA的第9(3)条明确规定,对于生成的可版权作品,进行了“必要安排”的人是其作者。这一立场最近得到了英国政府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的认可 - 该局于2022年就第9(3)条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上进行了公开磋商,并得出结论认为第9(3)条应继续有效。

因此,虽然在实践中有一个关于谁是进行“必要安排”的人的问题,但在英国,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输出享有版权。


中国:可能存在所有权

中国的一般规定与我们在本文中讨论的其他司法管辖区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的“作品”必须是原创的“知识成果”。尽管《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可保护性,但两起最近的法院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可能为其他国家提供适用的概念框架。

2019年,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裁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 - 或至少某些输出 - 可能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在这个案例(深圳腾讯诉上海映迅案)中,法院确认使用腾讯的Dreamwriter写作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AI文本可以构成可保护的作品。法院认为,涉案的“作品”不是“纯粹由AI生成的”,在输出生成过程中存在“知识活动”,因为腾讯在数据输入和触发条件设置等方面的输入是生成输出的关键。尽管Dreamwriter没有“人格”,法院发现腾讯内部的多个团队参与了该作品的创作,因此腾讯拥有版权。

在一起更近期的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定,由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像符合“知识成果”和“原创性”标准,因为用户通过输入提示文本和设置参数进行了智力贡献,导致AI生成的图像反映了用户的个性化表达。在同一案件中,法院认定,AI生成的图像的版权所有者是用户,而不是平台开发者,因为开发者没有意图创建图像,也没有确定输入。

这些裁决确实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纯粹由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可以被视为具有版权保护性,但是与“安排和选择”输入相关的一般推理可能为至少部分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用户提供了通向版权保护的途径。


结论

总的来说,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存在差异,有些情况下法律仍在制定中。如果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用户来说所有权和可保护性很重要,因此关键是考虑工具提供者提供的条款、协议的适用法律、用户寻求执行版权的司法管辖区以及其他司法管辖因素。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53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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