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孟加拉国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孟加拉国商标异议的行政主管机关为孟加拉国专利、设计和商标局(Department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 DPDT),隶属于工业部。该机构负责商标注册审查、公告发布及异议案件处理。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孟加拉国高等法院(High Court Division)**提起行政诉讼。
二、孟加拉国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根据孟加拉国《商标法(2009年修订)》(Trademarks Act)第20条,商标申请经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通过后,将在**《孟加拉国商标公报》(Trademarks Journal)上公告,公告期为60天**(自公告之日起算)。异议人需在公告期内提交书面异议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异议权。 注:公告期不可延长,建议通过专业代理机构实时监控商标公告。
三、孟加拉国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异议申请需基于法定理由,核心依据包括:
1、在先权利冲突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已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构成近似(依据《商标法》第8条)。
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商誉。
2、缺乏显著性
商标为通用名称(如“面包”用于食品)、描述性词汇(如“速干”用于涂料)或缺乏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3、侵犯其他权利
商标侵犯他人著作权、姓名权、商号权或地理标志(如未经授权使用“达卡丝绸”地理标志)。
4、恶意注册
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已在先使用商标(需提供使用证据),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5、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包含误导性内容(如虚假质量声明)、宗教敏感元素或违背社会道德。
四、孟加拉国商标异议流程
孟加拉国商标异议程序分为以下阶段,强调书面材料的严谨性:
1、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理由书(列明法律依据及事实);
证据材料(如商标注册证、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
经公证的委托书(若通过代理机构办理)。
异议人需填写Form TM-5表格,附以下材料:
缴纳官方费用:10,000孟加拉塔卡(约合90美元)(2023年标准)。
2、形式审查与通知答辩
DPDT在1-2个月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后向被异议人送达异议副本。
被异议人需在2个月内提交答辩书,未答辩则视为默认异议成立。
3、证据交换与听证(可选)
双方可在1个月内补充证据,DPDT主要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决。
若案件争议较大,任何一方可申请听证会,通常在提交申请后6-9个月内举行。
4、行政裁决与司法救济
DPDT通常在12-18个月内作出书面裁决,结果包括驳回异议、部分驳回或撤销被异议商标。
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司法程序通常耗时2-4年。
五、孟加拉国商标异议周期
孟加拉国商标异议程序周期因案件复杂性差异显著:
1、常规案件:从提交异议到行政裁决平均需18-24个月。
2、复杂案件(如涉及多轮证据或听证):周期可能延长至3-4年。
3、司法程序:若进入诉讼阶段,整体周期可能达5年以上。
实务建议
1、建立商标监测机制:
委托当地代理机构监控《商标公报》,确保及时提出异议。
2、完善证据准备:
提供商标知名度证明(如行业排名、媒体报道、客户证言等)。
3、权衡争议解决方式:
对小规模争议,可协商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4、关注法律动态:
孟加拉国正逐步修订知识产权法规,需跟踪最新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