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请人在作出一项设计时,基于该项设计构思往往会演化出多个设计方案,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变化,属于申请人一项总的设计中的构成部分,申请人自然想要让这些设计都得到保护。如果多项外观设计可以合成一项专利申请,不仅可以简化流程,还能节约费用,但是,不同国家对于多项外观设计的规定不同,今天我们就先来看一下美欧日韩的不同规定吧。
在美国,由于其外观设计的文件提交形式及审查严格按照发明专利的步骤实施,因此,其外观设计的文件提交形式也有权利要求。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只能有一项权利要求但是作为同一个申请人关于一个产品的构思的多个设计可以合案申请一项专利。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一项设计构思之下的设计方案,美国是通过实施例的方式来保护的。可以包含在一个申请中的实施例的条件是:
1.一件申请中的多个实施例相互间必须具有明显的联系。
2.一件申请中得多个实施例相对于彼此必须不具有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3.一件申请中多个实施例之间的区别必须在附图中说明,或者在申请说明书中指出。
对于以多个实施例申请的多项外观设计,任何一项外观设计因现有技术而被驳回的情况下都将同样适用于所有其他外观设计。
在欧洲,申请人可以将多个设计作为一项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提出申请同时享受批量折扣。在同一申请中提交的多个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但洛迦诺分类中第32类的“装饰物”、“徽标”、“表面图案”或“图形符号”除外,这些术语可以与另一个类别结合使用。
多项申请中的各项外观设计权利是独立的,互不影响,可以单独分别进行抵押。作为强制执行和清产的对象,可以单独地更新、修改、转让和失效。所以,多项申请无论从费用上还是实用性上都非常符合申请人的利益,因此该方式在欧洲的利用率很高。
在日本,外观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在提出主外观专利的10年内,把一个与在先申请类似的外观专利作为“关联外观专利”提出申请,且申请日以主外观专利的申请日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关联外观专利必须与主外观专利相似,不能仅与其他的关联设计相似,以防止申请人无限的提交关联外观专利。
同时,日本允许成套产品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多个产品、建筑物或图像若同时使用,且相互之间设计风格统一,可以在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与中国的成套设计制度不同的是,日本对可以申请成套产品的设计在外观专利实施细则中做出了限制,只有符合规定的产品才能作为成套设计申请。申请人可以利用该制度,将多个设计风格相近的不同产品同时申请,从而节省申请费用。
在韩国,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人有权就与其已申请注册的基本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与该在先申请的基本外观设计作为关联设计进行申请。该关联外观设计的申请需自基本外观设计申请日起三年内提交,关联外观设计与基本外观设计均为各自独立的权利,但是两者必须共同转让,共同许可。
同时,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作为一套产品一同使用的,只要成套产品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予以一个外观设计的注册。韩国成套产品整体是作为一项权利来行使的,其各套件不会被单独无效,也不会被单独认定侵权。申请人应注意,符合成套申请条件的物品一旦提出申请,则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
以上就是小微对美欧日韩多项外观设计申请的不同规定做出的整理。各个国家对此的规定都不相同,有需要的申请人建议多多了解,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最佳的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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