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至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缔结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会议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召开,会议成功缔结《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这部条约将使全世界的设计者在国内外保护自己的外观设计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和实惠,标志着在向设计者赋能和促进国际外观设计合作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对《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的通过表示欢迎,祝贺谈判者达成一致,并赞扬会议主席、沙特知识产权局首席执行官阿卜杜勒阿齐兹·斯韦莱姆博士的领导才能。
此次外交会议由沙特阿拉伯承办,在利雅得阿卜杜勒·阿齐兹国王国际会议中心举行,邓先生在会议结束时说,这部条约是成员国在同一年内通过的第二部条约,它不仅是设计者的胜利,也是多边主义的福音。
外观设计法条约谈判历经近20年最终达成。该条约旨在协调统一各国外观设计申请程序和形式,包括申请文件、代理、申请日的确定、宽限期、修改或者分案、公布、续展、期限救济、权利恢复等相关规定,使设计人能够更便利、更快捷、更经济地在本国和海外市场上保护其设计。
当前,各国保护外观设计的程序不尽相同。在一些国家,外观设计作为“注册式外观设计”提出申请。注册制度可能涉及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所涉程序因国而异。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外观设计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保护,通常只有在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申请进行彻底审查后才会授予专利权。
此外,外观设计者一般必须遵守其申请保护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局所规定的申请程序。由于外观设计权具有地域性,因此仅限于获得保护的国家或地区,外观设计者在希望保护其外观设计的每个国家或地区都必须经过相同的程序。
而利雅得条约将大大方便设计者,尤其是规模较小的设计者和微型、小型和中型企业注册其成果。同时,将有助于提高外观设计保护程序框架的可预测性,降低程序本身的复杂性,使其更加经济实惠。外观设计者在几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提出申请将更加容易。
条约作出哪些规定:
1.对外观设计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的说明或要素的清单规定上限。确立一个封闭的要素清单,有助于为外观设计保护程序建立一个可预测的框架:希望提出申请的外观设计人将清楚地知道可能需要哪些说明或要素。
2.允许申请人选择在申请中表现外观设计的方式(绘图、照片,或在知识产权局允许的情况下,视频)。
3.在某些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设计。
4.对授予申请日的要求作出规定。尽量减少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日要求至关重要,因为在外观设计领域,推迟申请日会导致权利的最终丧失。
5.规定在首次公开外观设计后有12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的此种公开不会影响其新颖性。
6.允许申请人在获得申请日后至少六个月内不公布其外观设计。
7.规定救济措施并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防止申请人因错过时限而丧失权利。如果没有此种措施,错过时限一般会导致权利的丧失。就外观设计而言,这种损失是无法弥补的。
8.简化请求续展外观设计注册的程序。
9.推动引入外观设计电子申请系统和优先权文件电子交换系统。
此外,《利雅得外观设计法条约》明确将外观设计保护与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保护结合起来。这是通过一个条款来实现的,根据这个条款,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外观设计注册资格相关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传统知识信息。
条约设想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实施条约,同时,条约需要有15个缔约方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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