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SDS是什么意思?

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的简称,SDS是化学品生产商或销售商按照法律要求向下游用户提供的关于化学品安全特性的资料,包括化学品的成分、物理化学性质、危险等级、毒性、个人防护、运输和储藏等各个方面内容,SDS是化学品企业向下游用户传递化学品安全使用信息的一种载体。

单从字面上来看,SDS比MSDS少了一个M,也就是从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变成了Safety Data Sheet。这个仅仅是名称的变化,针对SDS里面内容框架,并没有发生改变,还是16大项内容。

1、欧盟SDS更新后的检查结果情况:

在全球化的工业环境中,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流通是至关重要的。近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公布的第 11 次联合执法项目(REF-11)的调查结果显示接受检查的安全数据表(欧盟SDS)中有 35% 存在不合规情形。针对不合规责任主体,执法当局通过书面建议、行政命令、罚款和刑事投诉等手段来指导责任主体履行合规义务。

本次执法项目在 28 个欧洲经济区国家进行,重点检查欧盟SDS是否符合修订后的 REACH 附录II(Commision Regulation (EU) 2020/878)要求。其中包括欧盟SDS是否提供有关纳米形态、内分泌干扰特性、授权条件、UFI 编码、急性毒性估计值、特殊浓度限值和其他相关参数的信息。同时,该执法项目也审查所有欧盟企业是否准备了合规的欧盟SDS并主动传递给下游用户。

在此次受检的 2500 多份欧盟SDS中:

35% 不合规:要么是因为内容不符合要求,要么根本没有提供 欧盟SDS。

27%存在数据质量缺陷:常见问题包括有关危害识别、成分或暴露控制的信息不正确。

67% 缺乏关于纳米形态的信息。

48% 缺乏关于内分泌干扰特性的信息。

根据欧盟法规(EU)2020/878对REACH附录II的修订, 欧盟SDS这些项目需要包含新的要求或更新的信息,且这些要求均已生效

2、欧盟SDS文件编写是否有格式和内容的要求

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针对欧盟SDS的文件都有各自的格式及内容的要求。一般来说,都会明确欧盟SDS文件中所包含的内容,体现顺序,以及哪些是属于必须的内容。

GHS标准版本的SDS是什么?

化学品安全说明书(SDS)和安全标签是国际规章和法规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关注点,目前《联合国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全球统一协调制度》(GHS制度)、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法规》(REACh法规)、《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等都对化学品MSDS和标签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下是法规简介及相关条款。

二、MSDS官网是否存在?

MSDS报告涉及产品GHS分类、法规信息、等信息量非常大,是一个体系性的技术文件。MSDS是一份技术性文件,并不是一个机构的名称,所以没有MSDS官网一说。

经常有客户来咨询的时候,问到:我能不能做一份MSDS,就能应对所有情况的?答案是否定的!MSDS是有具体的标准的!

虽然目前全球范围来看,主导标准都是联合国制定的GHS版本MSDS,但是每个国家在应对的时候,法规有差异。比如欧盟,是结合CLP法规的GHS分类制度,不完全等同于GHS标准。

此外,每个国家应对的版本也不一样,截止到2024年8月,GHS目前最新的是第10版本,但是有些国家实施的是第7,第6或者更早的版本。

MSDS哪里可以做?企业如果有懂各国法规的专业人员可以自己做MSDS,如果没有专业人员则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做MSDS。

所以MSDS官网是不存在的,MSDS没有所谓的通用版本,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标准一定要选择专业的人员或机构来做MSDS。

三、欧盟供应商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近期接到很多顾客反馈:其中下游的欧盟国家采购商要他们给予合乎欧盟法规(EU)2020/878标准的

采购商到底为什么那么迫切地规定升级SDS?在这里小编为大家做一下有关欧盟法规(EU)2020/878标准的SDS的分析。

SDS第9节理化特性信息内容要求和GHS规定一致;SDS第14.7节优化散称国际海运资料等。

SDS稽查方案(REF-11):

新SDS撰写政策法规出台后,欧盟国家稽查社区论坛方案进行第十一次执法监督行为(REF-11),本次REF-11将重点对SDS是否满足新修订REACH配件II中新要求(2023年起效)。稽查社区论坛将在2023年开展稽查核查,2024年进行审查报告发布。

欧盟国家已经在2020年6月29日则在官方网公布上发布 (EU) 2020/878政策法规,修定了REACH政策法规 (EC) No 1907/200配件II有关编写安全数据表(SDS)的需求。此修定政策法规原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并立即适用欧盟国家。因为充分考虑SDS的升级可能会对公司带来伤害,修定相关法规给与公司2年缓冲期,则在2022年12月31日以前公司仍可以按REACH政策法规配件II在2015年公布的修定政策法规 (EU) 2015/830的需要提供SDS。

因而,从2023年1月1日起,输欧商品SDS尽量升级以合乎EU 2020/878新举措,不然商品将无法进入欧盟国家销售市场。

欧盟供应商2023年起安全数据表SDS须符合(EU)2020/878要求,SDS新举措主要包含下列7条:

1、于SDS第1.1节PCN通告商品反映唯一秘方标志符 (UFI);

2、于SDS第3节与第9节纳米产品务必证明其纳米技术形状/颗粒物特点等相关信息;

3、于SDS第2.3节、第11.2节和第12.6节务必表明商品是否存在内分泌失调影响特点;

4、于SDS第3节标明包括CLP配件VI中的特性(特殊浓度值限制值、投资乘数因素(M 因素)和急毒预测值);

5、必须公布引起填补伤害申明EUH208成分;

6、升级务必公布的非风险和归类混合物质:较较低浓度的过敏反应物、致癌物质(类型2)和生殖系统内毒素。

依据欧盟法规EU 2017/2100(3) 或欧盟法规EU 2018/605被定为具备内分泌失调影响特征的浓度值≥ 0.1%物质。

7、与GHS保持一致。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6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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