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市场销售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的商家,必须遵循严格的合规要求。这些法规旨在确保产品安全、环保,并符合消费者保护标准。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关键合规要素。

一、法律背景

欧盟制定了一套统一的法规来监管汽车和配件。在欧盟销售的所有车辆和配件必须符合这些法规,并通过型式认可(Type Approval)获得 E-Mark,这是一项强制要求。拥有 E-Mark 的产品可以在整个欧洲经济区自由销售。

关于汽车和配件的型式认可法规包括:

Regulation (EU) 2018/858:针对汽车、挂车及其部件的认证和市场监管。

Regulation (EU) 2019/2144:关于汽车及其部件的安全性和使用者保护要求。

Regulation (EU) 167/2013:适用于农林拖拉机。

Regulation (EU) 168/2013:适用于摩托车和轻型三轮、四轮车辆。

二、欧盟型式批准(EU Type Approval)

欧盟型式批准是确保产品符合技术和安全标准的必要步骤。所有在欧盟销售的汽车和摩托车配件都必须获得此批准。

申请流程:制造商需向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交产品样本和技术文档。

测试与验证:产品将接受严格的测试,以确保符合指令要求。

对于每种类型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只能授予一个欧盟型式认证。一旦所有部件和系统都获得批准,制造商就可以申请整车类型批准。在提交相关制造商信息文件(包括所有系统和部件的单独类型批准参考)后,类型批准机构将颁发欧洲Whole Vehicle Type Approval (WVTA) 证书。制造商应为每辆按照批准类型制造的车辆出具合格证(CoC)。

型式批准制度还允许采用多阶段批准程序,该程序适用于通过一个以上步骤(例如由底盘制造商和车身制造商)制造的车辆。

一个成员国的审批机构颁发的欧洲 WVTA 车辆类型证书必须得到所有其他欧洲成员国的认可,并允许新车在欧盟各地注册

欧盟型式认可证书

欧盟型式认可证书应包含以下附件:

Regulation (EU) 2018/858第26条要求的信息包(information package)

Regulation (EU) 2018/858第30条规定的实验报告

对于整车认证,签署合格证书人员的信息及签名样本,以及合格证书的样本。

欧盟型式认可证书应根据统一编号系统给予唯一编号,该编号至少应允许识别授予欧盟型式认可的成员国,并确定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类型符合的要求。

三、E-Mark 标志

(一) 简介

E-Mark 是欧盟对机动车辆及其零部件的合格标志,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和环保标准。此标志是进入欧盟市场的必要条件。E-Mark 是一种认证标志,表明产品已通过欧盟型式批准(EU Type Approval),符合相关法规和指令。获得欧盟型式批准后,产品需标示 E-Mark,这是产品合规和批准的象征。

标签要求:E-Mark 应清晰、永久地标示在产品上,包括批准编号和国家代码,确保消费者和监管机构能轻松识别。

合规检查:标志不当或缺失可能导致产品被禁止销售。

适用范围:汽车和摩托车配件、电气设备、灯具、轮胎等。

(二) 认证流程

要获得 E-Mark,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测试和认证。

申请:制造商需向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技术文档。

测试:产品将在实验室环境中接受测试,以验证其符合性。

批准:通过测试后,产品将获得 E-Mark 认证。

获得 E-Mark 需要对产品的性能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测试设施进行彻底鉴定。欧盟/欧洲经济委员会的型式认证可能很复杂,可以选择使用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团队。一旦完成所有技术文件和测试报告,并获得生产合格证,申请人将获得型式批准证书。然后,制造商就可以在符合要求的部件上贴上型式认可标志,并为使用这些部件的车辆颁发合格证书(CoC)。


圆形e-mark代表产品是根据UNECE条例所设立的标准获得的认可;

方形e-mark代表产品是根据欧盟法规所设立的标准获得的认可。

e-mark国家代码:

不同的代码代表由不同国家的认证机构签发的e-mark

E1 – 德国, E2 – 法国, E3 – 意大利, E4 – 荷兰, E5 – 瑞典, E6 – 比利时, E7 – 匈牙利, E8 – 捷克共和国, E9 – 西班牙, E10 – 南斯拉夫, E11 – 英国, E12 – 奥地利, E13 – 卢森堡, E14 – 瑞士, E16 – 挪威, E17 – 芬兰, E18 – 丹麦, E19 – 罗马尼亚, E20 – 波兰, E21 – 葡萄牙, E22 – 俄罗斯联邦, E23 – 希腊, E24 – 爱尔兰, E25 – 克罗地亚, E26 – 斯洛文尼亚, E27 – 斯洛伐克, E28 – 白俄罗斯, E29 – 爱沙尼亚,E31 –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E32 – 拉脱维亚,E34 – 保加利亚,E37 – 土耳其,E40 – 马其顿,E42 – 欧洲共同体,E43 – 日本E45澳大利亚,E46 – 乌克兰,E47 – 南非

(三) FAQ

Q:是否所有产品都需要 E-Mark?

A:仅适用于某些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具体要求根据产品类别而定。


Q:E-Mark 的有效期是多久?

A:通常与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关,但需要定期审核和更新以符合最新标准。

四、经济运营者义务

(一) 制造商


制造商应确保其制造并投放市场的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的技术单元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并对批准程序的所有方面和确保生产的一致性向批准机构负责。

欧盟以外的制造商应指定一名在欧盟内设立的代表,在批准机构面前代表制造商。该制造商还应为市场监督目的在欧盟内任命一名代表,该代表可能与为欧盟型式认可目的而指定的代表相同。

制造商应制定程序,确保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量生产符合批准的类型。

制造商应审查收到的有关其投放市场的产品的风险、可疑事件或不合规问题的任何投诉,并保留此类投诉的记录。如果投诉经证实,制造商应立即通知其分销商和进口商。

制造商还应在其产品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及其在欧盟的联系地址,或标注在产品的包装或随附的文档中。

制造商应确保产品在其负责范围内,储存或运输条件不会危及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如果已投放市场或已投入使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或是根据不正确的数据授予型式认可,制造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该产品符合要求,或酌情将其从市场上撤出或召回。同时立即将不符合项和采取的任何措施详细通知授予型式批准的批准机构。

如果产品存在严重风险,制造商应立即向批准当局和市场监督机构提供有关风险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详细信息。

制造商应将欧盟型式认可证书及其附件保存10年,及相关产品的欧盟型式认可有效期结束后的5年。

制造商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的合理要求,以国家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易于理解的语言向该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提供欧盟型式认可证书或授权书副本,以证明相关产品符合要求。或与该机构合作,根据法规(EC)No 765/2008 第 20 条第 20 条采取任何行动,以消除他们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带来的风险。

(二) 进口商


进口商只能将符合相关法规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投放市场。

在将经过型式认可的产品投放市场之前,进口商应验证其是否具有有效的欧盟型式认可证书,并且符合相关的标识规定。如果是车辆,进口商应确保车辆附有所需的合格证书。

车辆、系统、部件、单独技术单元、零部件或者设备存在严重风险时,进口商应当通知制造商和市场监督机构以及授予型式认可的批准机构。

进口商应在车辆、部件、单独的技术单位、零件或设备上注明其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及其联系地址,或在不可能的情况下,在其包装上或随附的文件中注明。

进口商应确保进口的产品,以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附有说明和信息。

进口商应保留与其投放市场的产品有关的投诉和召回记录,并应随时向其分销商通报此类投诉和召回情况。

进口商应立即通知相关制造商,其收到的有关其投放市场产品的风险、可疑事件或不合规问题的任何投诉。

进口商应确保当产品由其负责时,储存或运输条件不会危及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要求。

如果已投放市场或已投入使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法规,进口商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该产品符合要求,或酌情将其从市场上撤出或召回。同时通知授予型式批准的批准机构。

如果产品存在严重风险,进口商应立即向制造商、批准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提供有关风险和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详细信息。

进口商应在车辆的欧盟型式认可有效期结束后的10年内,以及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欧盟型式认可有效期结束后的五年内,保留欧盟型式认可证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并应确保能够根据要求向审批机关和市场监督机关提供。

进口商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的合理要求,以国家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易于理解的语言向该主管部门或欧盟委员会提供欧盟型式认可证书或授权书副本,以证明相关产品符合要求。或与该机构合作,根据法规(EC)No 765/2008 第 20 条第 20 条采取任何行动,以消除他们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带来的风险。

(三) 经销商


经销商在向市场提供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之前,应核实该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是否带有所需的法定车牌或型式认可标志,并附规定文件以及说明和安全信息,使用相关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制造商和进口商已分别遵守相关的标识义务。

分销商应立即通知相关制造商,其收到的有关其在市场上提供的产品的风险、可疑事件或不合规问题的任何投诉。

分销商应确保,当产品由其负责时,储存或运输条件不会危及其符合本法规规定的要求。

如果分销商在市场上提供的车辆、系统、部件、单独的技术单元、零件或设备不符合本法规,他们应通知制造商、进口商和授予欧盟型式批准的批准机构。

如果车辆、系统、部件、单独的技术单元、零件或设备存在严重风险,分销商应立即向制造商、进口商和批准机构以及已在市场上提供该车辆、系统、部件、单独技术单元、零件或设备的成员国的批准机构和市场监督机构提供有关该严重风险的详细信息。

经销商应根据国家主管部门的合理要求,与该主管部门合作,根据法规 (EC) No 765/2008第 20条采取任何行动,以消除他们在市场上提供的车辆、系统、组件、单独的技术单元、零件或设备带来的风险。

(四) 以下情况时,进口商或分销商应承担制造商义务


进口商或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向市场提供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位,或负责投入使用,或修改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使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的技术单元可能不再符合适用要求;或

进口商或分销商根据授予欧盟以外制造商的联合国型式认可,在市场上提供或负责系统、组件或单独技术单元投入使用,并且无法确定制造商在欧盟境内的代表。

遵循欧盟的合规要求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信任的重要手段。商家应定期更新知识,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最新标准。

以上内容来源阿里巴巴国际站。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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