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维护国家安全、保护自然环境、保护泰国本国公民在某些领域的竞争力等原因,泰国《外商经营法》对外国投资者在泰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泰国政府通过颁发外商经营许可(Foreign Business License, FBL)或外商经营证书(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 FBC)的方式,允许外资在相关领域有条件地进行投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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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定义
外国投资者在泰投资、经营活动主要受泰国《外商经营法》规制,该法由泰国商务部发布。根据《外商经营法》的相关定义,外国投资者是指:
1. 非泰国籍自然人;
2. 在泰国境外注册的法人;
3. 在泰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但其构成以下任一情形:
50%以上股份由表(1)或表(2)持有;
或50%以上的投资额源于表(1)或表(2);
管理合伙人或管理人为表(1)的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企业。
4. 在泰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但其构成以下任一情形:
50%以上股份由表(1)、(2)或(3)持有;
50%以上的投资额源于表(1)、(2)或(3)。
02
产业准入限制
《外商经营法》中规定了三类禁止或限制外国人从事的产业。外国投资者拟从事下列表(2)和表(3)所规定限制产业的,需要取得外商经营许可(FBL),或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取得外商经营证书(FBC)。相关部门会在核发许可/证书时会注明外国投资者被允许从事的受限业务。
如果外国投资者拟投资项目不属于表(1)和表(3)所列限制性产业,则无需取得FBL或FBC,可以参照一般泰国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公司设立程序,除非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其他规定。
三类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从事的产业具体如下:
第一类为禁止业务(见表 1),是基于特殊原因禁止外商投资经营的业务。
第二类为限制业务(见表2)。欲经营此类业务,外国公司必须取得泰国商务部部长签发的许可证并经政府内阁批准,且泰籍股东所占股权比例至少为40%(经内阁和商务部部长批准后可降至25%),同时 2/5 的董事会成员必须为泰籍。
第三类为限制业务(见表 3)。欲从事此类业务,外国公司须经外商经营委员会批准,获得外商经营许可(FBL)。获得前述许可的公司可由外国投资者 100% 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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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 外商经营许可(FBL)
FBL由泰国商务部下属商业发展局负责审批。外国投资者申请FBL需满足以下条件:
满足最低资本与债股比例要求;
公司至少一名经授权的董事或负责人在泰国拥有住所;
FBL下每项业务的最低资本额不低于3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60万元)或三年预计支出的年平均值的25%(以较大者为准)。
此外,商业发展局也可能根据投资对泰国公民商业经营产生的影响,对个别申请FBL的项目提出额外要求。
2. 外商经营证书(FBC)
根据泰国《外商经营法》,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投资项目可以申请FBC,以豁免FBL的要求:
如投资项目位于特定的工业园区,经向泰国工业区管理局申请,可获得投资项目在工业区开展业务经营的许可(IEAT许可);
外国投资者获得投资促进委员会(BOI)颁发的投资促进证书(BOI证书);
外国投资者具备相关国际条约项下的资格(目前暂无对中国投资者适用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