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团名称」指注册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登记册(下称「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本土名称」指非香港公司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注册所用的一个或多于一个名称。


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于香港办理注册?

根据《公司条例》第776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需要交付什么文件?

①申报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公司秘书及香港获授权代表等资料的注册申请书表格;

②对公司的组织作出规定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例如:宪章、法规或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③公司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④公司最近期发表的账目的经核证副本;及

致商业登记通知书。


谁可担任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或授权代表代该公司接受任何须向该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送达?

①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②《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法团;

③《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法团;

④律师行;或

⑤《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588章)第2(1)条所界定的执业会计师事务所。

一般而言,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称一经注册,便会记入公司登记册作为注册非香港公司的法团名称。除非本土名称即无以拉丁字母的字组成的名称亦无中文字名称,在这情况下本土名称的经核证英文译名或中文译名,或兼有两者的经核证译名便会如此记入公司登记册。

非香港公司可申请注册本土名称的经核证英文译名或中文译名,或兼有两者的经核证译名,但只限于该公司并未有该语文的本土名称或法团名称已经记入公司登记册。不过,非香港公司应在合适的情况下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申请注册英文或中文本土名称。

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法团名称:注册非香港公司(如该公司的本土名称属以拉丁字母的字组成的名称,或属中文字名称)的注册申请须载有该本土名称。

增加、更改或停用本土名称及法团名称:注册非香港公司本土名称如有任何变更(即增加、更改或停用),该公司须在变更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内,将载有变更详情的申报表交付处长登记。

将译名注册为法团名称所须交付登记的文件:非香港公司的本土名称的经核证英文译名或中文译名,是在有关非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或等同于「公司注册证明书」的文件)的经核证译本上所示该名称的英文译名或中文译名。

包含简体字的名称:注册非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即使是简体字,一概都只会以繁体字备存于公司注册处的资料库内。本土名称包含简体字的注册非香港公司,其公司名称的繁体字亦会列印在公司注册处所发出的注册证明书上,并加上括号。因此,如公司的中文名称包含简体字,提供其包含简体字的中文公司名称的繁体字。本土名称的中文译名如为简体字概不接纳。

对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法团名称的规管:《公司条例》第16部第4分部载有对注册非香港公司采用法团名称的规管条文。

1. 与以下名称「相同」,或「太过相似」:

①出现于或应已出现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或

②根据某条例成立为法人团体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或

2. 就该公司在香港的活动的性质,给予具误导性的显示,以致相当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

则注册处可在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或《前身条例》(即指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XI部的相关条文而发出的注册证明书的日期或该名称记入公司登记册的日期起计的6个月内,向该公司送达表明此意的通知。

获送达通知书的公司不得在送达日期后的2个月终结后,采用该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该公司可安排获送达通知的名称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予以更改,或可向注册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批准另一名称,以替代作为该公司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名称。

经核证译本

《公司条例》第4条就经核证译本订立了以下规定:

(1) 就本条例而言,在香港制备的文件译本,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经核证译本:

a. 该译本经有关的翻译者核证为该文件的正确译本;及

b. 第(3)款指明的人核证该人相信该翻译者有能力将该文件翻译为英文或中文(视属何情况而定)。

(2) 就本条例而言,在香港以外地方制备的文件译本,如符合以下说明,即属经核证译本:

a. 如属第(4)款指明的翻译者,该译本经该翻译者核证为该文件的正确译本;或

b. 如属任何其他翻译者:

①该译本经该翻译者核证为该文件的正确译本;即

②第(5)款指明的人核证该人相信该翻译者有能力将该文件翻译为英文或中文(视属何情况而定)。

(3) 为施行第(1)(b)款而指明的人为:

a.在香港执业的公证人;

b.在香港执业的律师;

c.执业会计师;

d.在香港的领事馆官员;或

e.在香港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

(4) 为施行第(2)(a)款而指明的翻译者为有关地方的法院所委托的翻译者。

(5) 为施行第(2)(b)②款而指明的人为:

a.在有关地方执业的公证人;

b.在有关地方执业的律师;

c.在有关地方执业的专业会计师;

d.获有关地方的法律妥为授权负责为司法或其他法律目的而核证文件的法院人员;

e.在有关地方的领事馆官员;

f.在有关地方执业的专业公司秘书;或

g.处长指明的任何其他自然人。

注册非香港公司与本地香港公司一样亦需要根据《公司条例》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及换领新的商业登记证。


交付什么表格?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每年以指明表格(NN3)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该申报表载列截至申报表日期为止的公司资料,例如在公司成立为法团所在地方的办事处、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董事、公司秘书和获授权代表等资料。

如《公司条例》第789条适用,注册非香港公司交付表格NN3时须一并交付公司最近发表并涵盖最少12个月期间的账目的经核证副本。有关账目须符合该公司成立法团所在地的法律,或公司注册为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或在该司法管辖区内的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的监管机构的规章规定。


何时交付?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在该公司根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的日期的每个周年日后42日内(订明时限),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如您未能确定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到期日期,唐诚国际可为您服务,计算到期日。

注意:

1.公司如未有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属刑事罪行,失责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规定的代理人均可被检控。

2.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

3.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该限期仍会维持不变。


登记费用多少?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由在香港注册的日期的最近周年日后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80元,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每个阶段的费用都会有所不同。

注意:

1.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交大幅提高的登记费用,增幅由港币$1,200元至$4,800元,商证是固定每年罚款港币$300元,商证每家公司每年只能豁免一次罚款。

2. 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减免《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较高登记费用。


未有或逾期交付申报表的后果

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公司,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注册非香港公司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须缴付的登记费用如下:

《公司条例》第788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未有遵从该条文,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该公司违反该规定的代理人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1,000元。


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少于18个月,而账目仍未拟备,但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应如何处理?

如注册非香港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是在根据《公司条例》第788(1)条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日期前的18个月内,而公司须发表的账目仍未拟备,公司应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并在周年申报表述明此事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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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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