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申请人开始布局欧洲市场,其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上升。为了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广泛的专利保护,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通常要比在各个欧洲国家分别提交和审查更有优势,但是,欧洲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周期一般很长,往往需要3-5年左右,为此,欧专局也推出了一些加快程序,帮助申请人节省时间和费用。

今天小微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这些加快程序,希望能帮助申请人充分利用相关制度早日获得专利授权。

PACE加速程序

为缩短申请人收到EPO检索报告、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授权意向通知书所需的等待时间,从而加快欧洲发明专利申请的进程,EPO提供了专利申请的PACE加速程序。提出 PACE加速请求必须使用专用申请表在线提交,EPO会迅速反馈,如未按照要求使用指定表格,EPO将不会处理非正式提交的申请。

PACE请求适用于希望加快检索或审查程序的申请人,每个程序阶段只能提交一次,并且每次只能针对一个申请。在检索阶段提交的PACE请求不会触发加速审查,如果申请人希望加速审查,则可以在申请进入审查阶段后提交PACE请求。

下列情况将导致PACE失效:

①PACE请求已被撤回;

②申请人请求延长期限;

③申请被拒绝;

④申请被撤回或视为撤回。

加快后的进度:

加快检索:提交请求后6个月内发出检索报告。

加快审查:提交请求后3个月内审查意见。

Waiver程序

EPO的Waiver程序是除PACE程序外的另一种加快授权的方式,通过放弃审查过程中答复修改的权利而加快审查进程。Waiver可以放弃的权利包括3种: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1.放弃EPC细则第70(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70(2)条规定,EPO做出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进行答复和修改,再请求进入审查程序。在收到检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放弃这一权利,无条件请求进入审查程序,这样EPO会同事做出检索报告和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6个月答复时间。

2.放弃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规定,对于通过PCT进入欧洲国家阶段的申请,申请人在6个月内有权对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进行答复,主动修改。申请人可以选择放弃这一权利,如果放弃以单独的信函形式提交,措辞可以如下:申请人放弃其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规定进行通知的权利。

申请人还可以在收到基于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的通知书后,对通知书进行答复,同时提交立即启动检索和审查程序的请求,措辞可以如下:申请人请求立即开始处理,并放弃根据EPC细则第161条和第162条赋予的6个月中剩余期限的权利。

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6个月修改时间。

3.放弃EPC细则第71(3)的权利

根据EPC细则第71(3)的规定,对于将要授权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准备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4个月内确认修改文本,缴纳相关费用,提交翻译文件。只要满足特定的形式要求,申请人可以放弃修改文本的权利,提前缴费和提交翻译文件。

加快后的进度:可节省4个月的修改时间。

早期处理

当通过PCT途径申请时,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所适用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为自申请日起31个月。因此,EPO将不会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开始处理国际申请,但是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开始处理申请的时间提前。申请人可以在31个月期限届满之前的任何时间向EPO提出提前处理请求,请求不需要特定的措辞,但申请人必须明确表示他们希望EPO作为指定局/选定局尽早开始处理其申请。

满足以下条件,请求提前处理有效:

①缴纳申请费(包括关于费用的EPC细则第2(1) 1a条规定的当申请超过35页时的其他费用);

②提交翻译文件(如果第153(4)条要求提交翻译)

③提交申请文件说明书,并缴纳检索费(根据第153(7)条,必须起草补充欧洲检索报告)。

加快后的进度:如果在提起提前处理请求时进入欧洲阶段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则该请求有效,PCT申请将从该请求提起之日起开始处理。

专利审查高速路(PPH)

PPH允许申请人基于在先审查局的专利申请或PCT申请中已被认定为具有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来加快在欧洲专利局的审查过程。适用于首次申请的受理局为与EPO签署了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EPO的申请。同时,向EPO提交请求必须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提出。

加快后的进度:一般在开始实审程序后3个月内下发第一次审查通知。

以上就是小微整理的欧洲发明专利加速授权的几种方式。不同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情况,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加速途径,以期尽快获得欧洲发明专利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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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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