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费用总额减缴标准为:

1、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

a. 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等额的人民币费用;

b. 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等额的人民币费用。

请以PCT专栏重要通知内公布的最新费用标准中的电子方式提交减缴费额为准。

2、如果国际申请由以下申请人提交,国际申请费(适用的情况下,按照1减少后)、补充检索手续费和手续费减少90%:

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国际局名单上所列的符合下述条件的国家的国民且居民,即该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低于25000美元(依据联合国发布的以2005年不变美元价值计算的最近十年平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数字),并且依据国际局发布的最近五年的年平均申请数字,该国属于自然人的国民且居民提交的国际申请按每百万人口计少于每年10件,或者按绝对数计少于每年50件;明确了90%费用减免仅适用于基于其自身权利提出PCT申请的人,不适用于那些代表其他无权享受该费用减免的人或单位提出PCT申请的人(例如公司的董事或员工,而申请是为该公司利益提交的)。

享有费减国家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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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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