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多数互联网企业,如新浪、百度等都是通过VIE这把钥匙开启了海外资本市场的大门,接着传媒、教育、消费等企业也陆续用了该规模在境外上市。

那么VIE这把钥匙究竟是什么呢?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全称可变利益实体,简称VIE结构,也叫做协议控制。这种架构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可以实现境内主体在境外上市。

通常的VIE架构有四层公司主体,今天的文章为大家详细解答这四层主体分别是哪些类型的公司。

第一层主体

BVI公司

BVI公司是整个VIE架构的顶层,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成立公司,负责100%持有境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的股权。

选择BVI的原因包括:注册门槛低,对公司股东董事信息的保密性极高;无外汇管制。对于股东而言,转让股权成本低,且基本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正是因为BVI强调隐私,世界上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并不接受BVI公司的上市。所以,就要搭建第2层(开曼公司)。

第二层主体

开曼公司

以BVI公司、投资者为股东,成立开曼公司,这一层主要用来进行上市。

选择开曼公司上市的理由是注册和审核流程相对宽松,又能满足上市标准,允许在主要证券交易所(如香港美国新加坡)上市。开曼公司的海外收入不受外汇管制,且无需纳税。

阿里、JD、拼多多、新东方等中概股也都是通过在一个叫开曼群岛的地方注册一个VIE实现赴美上市的。

第三层主体

香港公司

以开曼公司为股东,成立香港公司。

与开曼公司相比,用香港公司控股成立内地公司,内地更容易接受,审批更为容易,经营更为方便,也能享受到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和资金政策。

而且,香港也是国际金融中心,没有外汇管制,资金自由交易,同时税收低。

第四层主体

外商独资企业(WFOE)

通过开曼群岛上市公司控股的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

以香港公司为股东,在内地设立一家公司,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外商投资企业(WFOE)。

WFOE与那些境外公司一样,都没有实际经营,只是负责与内地经营主体签订VIE协议,从而实现对内地经营主体的完全控制。双方只是没有股权关系,但不影响实际控制权。

最后注意!!VIE结构不能直接在国内上市,如有需要,则要在上市前将VIE架构掉,完成“红筹回归”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6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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