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热潮迟迟未退,持续高涨,进驻国际市场已经是当前投资人士谋求境外发展惯用的手段,在市竞争日益激烈的海外市场,商标是保障企业根本利益的武器,做为全球市场主导地位的美国,其本身的优势吸引了众多企业注册美国商标,以此来扩展海外市场。
对于想申请美国商标的朋友们,以下七大常识一定要了解,才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提升商标申请的通过率。
一、美国商标注册申请资格
依据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商业者、自然人,以法人名义申请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自然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二、美国商标申请基础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主义。即商标权的获得以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为基础,商标注册证作为权利证明的一种初步证据。因此申请人应既保证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以取得商标权,又应及时注册以巩固权利。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实际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已在美国使用的情况,提交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使用证明。为节省手续和成本,目前较多国内申请人采用此方式,但对实际并未使用的申请人来说,需要承担诚信风险。
“意向使用”: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打算在美国使用的情况,相关的使用证明可在初步授权后6个月内提交,每次可延长6个月,最多不得超过3年,并需缴纳额外费用。
“国内基础”:该方式主要适用于申请商标在中国已注册或已申请的情况,申请人可以就该国内注册或申请为基础向美国递交一份商标申请,但该申请须与国内基础相一致。
三、区分“主簿”和“副簿”
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
一些缺乏显著性且缺乏第二含义,但尚能区分申请人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可被注册到“副簿”中,“副簿”中的商标通过连续五年(大量使用的可酌情考虑该期限)的使用证明其具有显著性的,有可能可从“副簿”升到“主簿”中去。这样的规定使得一些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商标不必因缺乏显著性而放弃商标注册,损失积累已久的商誉,对申请人来说,也算是一种救济。此外,对于一些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商标,也可以通过申请转化为“副簿”注册而维持其注册性,待其通过连续五年以上的使用获取显著性后再申请转为“主簿”注册。
四、美国商标联邦、州两级注册
在美国,商标申请人士可以选择在美国联邦注册商标,或者在业务发生州申请注册,美国除了联邦商标法外,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但是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范围仅仅为当前一个州,因而外国人士申请注册美国商标还是需要向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
五、商品分类较细化
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此外,虽然美国对每一类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个数没有限定,但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六、商标构成要素宽泛
根据《兰哈姆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美国商标申请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气味、外观设计、商品包装、立体及其组合等。
七、美国商标维护和续展
美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在商标注册日起在第五六年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明,以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如因特别事由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应说明理由并表明不放弃使用该商标,否则将导致该商标被撤销。
注册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连续五年在美国使用其注册商标,则可通过申请获得“无可争辩性”的权利。一旦获得“无可争辩性”权利,注册人则拥有在贸易中使用其商标的独占权的确凿证据,并且任何第三方再也不能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理由要求撤销该商标注册。
美国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每次续展依然需提交使用证明或不使用理由,否则,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撤销该商标注册。
美国商标期满前一年的时间为商标续展期,错过商标续展期限,商标期满之后还有半年的商标宽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