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汤加商标制度
1、汤加,属大洋洲,位于南太平洋西部、国际日期变更线西侧,西邻斐济。2008年7月29日,汤加国王乔治·图普五世表示会将权力交给国会,放弃权力,走向民主,但仍保留君主立宪制,是南太平洋众岛国中唯一维持君主制的国家。汤加以农业、渔业和旅游业为主,工业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落后,严重依赖外援。
2、汤加原来的商标法为1939年9月28日起生效的1939年第11号条例,新的工业产权法和规定于2000年2月1日生效。
3、官方语言为汤加语、英语。
4、汤加商标法属于英美法系,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也兼顾注册在先原则;
5、单类别制度。
二、汤加商标申请方式
汤加是《巴黎公约》、《WIPO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其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因此,汤加商标注册目前只能通过“单一国注册”的方式取得。
三、汤加商标有效期及续展
从注册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12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四、汤加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商标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姓名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五、汤加商标申请流程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检索报告: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汤加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3、实质审查:内协局审查汤加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4、公告: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汤加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5、核准注册: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
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18-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