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部门及流程重点:


(一)商务部门申报:


1、审批范围:

非金融ODI

(金融部门管辖)券商基金-证监会;

银行保险-银保监

商务部门申报

2、审批重点:

标的公司

-核准 敏感类;-备案 非敏感类

3、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境外投资备案表》

(3)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

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4)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及文件(合同、协议)

(5)市场主体资格证明

(6)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7)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9)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

期报告表》

4、信息报告制度:


(二)发改委申报:


1、审批范围:非金融0DI & 金融 0DI

2、审批重点:投资项目实质性审核

-核准 敏感类,直投/间接

-备案 非敏感类,直投

-报告 大额非敏感类,间接

3、申报材料:

(1)投资主体情况: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结

构图,向上追溯主体,直至各主体最终自然人/国资委/存在代持或

VIE 协议控制

(2)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投资目的地、主要内容和规模、

中方投资额等;

注:通过控制的境外SPV 投资的,应说明该境外 SPV 情况包括基

本信息、股权结构,前5 大股东(合伙人)、ODI 主体与境外 SPV 关

系、近2 年业务、财务指标、近 2 年当地违规处罚情况

(3)投资额构成及资金来源

注:投资额包含投入的资产、权益(货币、证券、实物、技术、

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以及提供融资(如股东贷款/境外放款)、

担保(如内保外贷)的总额

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证明文件包含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等、

非货币出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可证明权益价值的文件、银

行融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发行股票/债券融资,相应支持文件

或说明项目对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分析;

(4)投资主体关于项目真实性的声明;

(5)ODI 主体最新经审计报表

(不足一年提供投资主体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最新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投资主体决策性文件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及文件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项目后续变更:

出现下列情形的,无论核准项目或备案项目,均需向原核准/备

案机关提交《关于(项目名称)项目变更的请示》:

(1)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2)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 20%或金额变化 1 亿美元以上

(3)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4)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5)其他重大调整情形


(三)外汇部门申报:


1、0DI 外汇登记/37 号文登记

2、事前报告外管局,大额敏感类

3、事后备案,小额及非敏感类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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