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60号公告,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2017年第69号公告同时废止。

伴随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一起的,还有第61号公告对报关单和备案清单格式的修改,最显著的区别,是进出口企业已使用数十年的报关单从竖版改为横版:

原报关单格式

2018年8月1日起新报关单格式

如果说,此次报关单填制规范与报关单格式同步修改,其必要性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当我们把视线拉长,就会发现一个十分奇特的现象:自2016年以来,海关似乎格外热衷于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改,这次已经是近3年里第3次整体性修改报关单填制规范了:

在海关总署网站可以查询到的有关报关单填制规范修改的公告,最早可以追溯到2003年的第72号公告,至今15年时间里总共发布23份公告,但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特定申报内容的小范围调整,例如:优惠协定项下货物、特殊区域、特定贸易方式等,这类公告有18份,占到78.3%。

而对报关单填制规范做整体性大范围修改调整,始自2004年,至今14年里仅有5次,同时,除第一次外,每一次公告的修改都同时废止之前一份公告内容。由此,我们可以得出5次公告的“寿命”:

2004年9月,第34号公告,4年

2008年8月,第52号公告,7年6个月

2016年3月,第20号公告,1年

2017年3月,第13号公告,1年5个月

2018年6月,第60号公告,未知

相信大家不难发现,进入2016年以来,海关明显加快了报关单填制规范的修改步伐,另一方面,每次修改的“寿命”显著缩短。

我们对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大范围修改一直密切关注,在2017年第13号公告出台之际,就在“短命”的新规与仍留的“遗憾”zllp.myyxxx_52/:_okgyrwl=od?y4539 中针对被第13号公告废止的2016年第20号执行仅仅1年就被废止的现象指出:“如此‘短命’,着实令人不得不怀疑当初政策出台的严肃性”。

为什么这么说呢?

我们认为:“一般来说,《报关单规范》是对之前申报要求的总结,更为重要的作用,则是对今后一段时间的申报进行指导,既要求完整性,也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以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使进出口从业者能够有所适从,而这同时也是政策权威性的体现。”

然而,一再令人遗憾的是,对完整性和稳定性要求如此之高的报关单填制规范,却越来越变得支离破碎、朝不保夕,这样的局面,当然给进出口从业者造成巨大负担,但是,更为严重的,难道不是政策制定者的权威一再受损吗?

例如:

我们在2017年13号公告和2016年20号公告的对比中发现,有关“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的申报要求仅仅出台1年就发生重大改变,如果究其原因就会发现,这种改变并不是因为在这一年里海关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管理规定或者监管对象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能理解为当初出台的规范不够“规范”。

不幸的是,还是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这个项目上,到2018年又出了“新花样”:第60号公告公布的报关单填制规范保留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的要求,而同日发布的第61号公告展示的新报关单格式中,“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的申报位置却不!见!了!

这是什么鬼?是要陷所有进口企业于“申报不实”甚至“漏报”的境地吗?

变不完的报关单规范,伤不起的进出口企业。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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