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 SVHC和附录14以及附录17分别代表什么
作为REACH法规的一部分,附录14、附录17和SVHC都是REACH法规专门为下游物质的化学品使用提出的管控要求,这三者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呢?
关于SVHC
SVHC即高关注度物质,通常企业对其供应商管控的REACH233项,其实就是SVHC的223项。SVHC每年更新2次 ,一般在6月和12月更新。图片
SVHC候选清单测试,这个要求主要是通报和信息传递的责任,即,即使产品中含有某种SVHC的含量超过0.1%,制造商或进口商只要做好资讯传递或通报的责任即可,该产品还是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针对SVHC的要求,附件十四实际上是只针对欧盟的制造商的管控,对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不起作用,欧盟以外的制造商就是SVHC候选清单的要求要去履行。
关于附录14
附录14的授权物质是指哪些官方授权许可后才能投放市场及使用的物质,授权物质是从SVHC中挑选出来的,也就是说SVHC物质是授权物质的候选物质,因此官方也会把SVHC清单称之为候选物质清单。官方正式公布的授权物质被要求纳入REACH附录14。
根据REACH法规要求,使用及投放市场供使用被列入附件XIV的物质,不管是物质本身,作为混合物组分还是用于物品,从某一个日期后(法规将这个日期称为“日落之日”),都是被禁止的,除非该用途已获得授权或属于豁免应用。
这个附件XIV中的物质即为授权物质。通俗地说,一个授权物质,在其日落之日后,就不能自由地出口欧盟了,需要获得欧盟的相关授权才能出口。需要注意的是,含有授权物质的物品投放市场和使用是不需要授权的,当授权物质到了“日落之日”时,ECHA需要进行评估,来判断该物质是否会成为限制物质。
关于附录17
REACH附录17中的限制物质即在某些陈品种限制用量的物质,限制物质主要是会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不可接受风险的物质,REACH法规附录17就是完整的限制物质清单。
限制物质的使用需符合REACH附件XVII第二栏中的要求。例如,附件XVII第4项要求: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同时,不符合第1 条中规定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那么,纺织品企业需要高度关注这项限制,确保自身的产品中不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其它企业,如玩具、电子电气企业,若其产品中含有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时,需关注其纺织部件中是否含有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避免违规。
REACH附件十七是一个受限制使用物质的清单,这个附件清单里的物质都是受限制使用的,跟我们做的SVHC候选清单严格上来说没有什么直接关系,都是REACH法规下的要求,这两个是平行的;
REACH附件十七中的限制物质,如果产品中含有某种管控的限制物质并且超过了其管控的限值,那么该产品是可以定义为不能满足要求的产品,是不能够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如果已经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被发现有超标情形,将会被下架,召回等处理。
从对制造商的严重程度来讲,附件十七的影响要更大,涉及到产品能否在欧盟市场上销售,而SVHC的要求只是一个信息传递和通报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