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于特殊化妆品的界定有何区别?
答:《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9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
二: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现在如何管理?
答:(1)、调整至普通化妆品管理的产品:
1.原育发类产品中宣称防断发的产品;
2.原美乳类产品中,通过紧致胸部肌肤达到塑造胸型效果的产品;
3.原除臭产品中,通过遮盖异味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
4.原脱毛类产品中,主要通过物理手段或软化毛囊等化学手段发挥脱毛作用的产品。
(2)逐步纳入药品监管的产品:
1.原育发类产品中,通过调节生理机能,达到刺激头发生长的生发类产品
2.原健美类、美乳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机体脂肪代谢或者分布达到形体健美或美化
乳房等效果的产品;
3.原除臭类产品中,通过影响汗腺分泌而达到除臭效果的产品。
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产品,如何进行过渡期管理?
答: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之日前已经经过注册,并且在《条例》施行时注册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不论其原注册证书有效期于何时终止,自《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可以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但是,过渡期届满后,这些化妆品就不能继续上市流通,企业应停止生产、进口、销售。
四:过渡期内,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是否需要申请延续,是可以继续销售?
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过渡期内,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变更、补发或延续等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有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
五: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满后仍需生产、进口、销售,该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分类调整后不同的管理方式,选择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或者申请药品注册。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或者药品注册后,业可以按照《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其新备案或者注册的产品,无须受5年过渡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