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11”电商购物节已进入尾声,相信小伙伴们购买的商品已经陆续到货,商家们也有了不错的收益。为了帮助大家更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内容及要求,降低合规性成本,小编在此同各位读者共同学习下有关规定:

2018年,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通知”),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参与主体划分成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等四个角色,并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任: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二)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三)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四)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一、跨境电商企业

根据486号通知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即商品的货权所有人)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1.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应委托一家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由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承担如实申报责任,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并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2.承担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披露、提供商品退换货服务、建立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制度、对商品质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付责任等。当发现相关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海关等监管部门报告。

3.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4.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等。

5.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应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鼓励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6.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第6点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清单,并承担相应责任。而从国家最近一次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调整来看,所谓“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口商品涉及的检疫、禁止进口及涉及濒危、农药成分等的管理规定。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如实、准确地向海关、报关单位提供进口商品信息等,严格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划重点

2022年,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经过此次优化调整,清单税则号列数达1476个。同时规定:

1.限定98项商品只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2021年10月,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联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明确指出适用范围包括跨境电商直购进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此次清单调整在涉及的商品备注中增加了“仅限网购保税商品”表述,主要包括各类乳制品、蛋、蜂蜜、坚果、鲜果、果干、香料、大米、植物、肉类、可可、饲料添加剂等。

2.将清单备注中原有“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除外”的,调整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明确了含非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口。

3.部分商品不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明确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等的商品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比如含汞的化妆品、肥皂、消毒剂、温度计、血压仪、气压仪等。

4.部分商品设定购买限量要求。例如调整了9个糖类商品的限量备注,仅限网购保税进口且每人每年进口合计不超过2公斤。

二、跨境电商平台

根据486号通知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即商品的交易平台)负责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等,具体内容如下:

1.平台运营主体应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接受相关部门监管,配合开展后续管理和执法工作。

2.向海关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交易电子数据,并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

3.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对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主体身份真实性审核,在网站公示主体身份信息和消费者评价、投诉信息,并向监管部门提供平台入驻商家等信息。与申请入驻平台的跨境电商企业签署协议,就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以及本通知其他相关要求等方面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4.对平台入驻企业既有跨境电商企业,也有国内电商企业的,应建立相互独立的区块或频道为跨境电商企业和国内电商企业提供平台服务,或以明显标识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和非跨境商品予以区分,避免误导消费者。

5.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须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在网站醒目位置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监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等。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当商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做好商品召回、处理,并做好报告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7.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8.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在售商品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关闭平台内禁止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形式入境商品的展示及交易页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相关部门。

需要强调的是其中的第2和第7项,跨境电商平台对交易真实性、消费者身份真实性进行审核,承担相应责任;还应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该在平台交易前端针对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真实性自主建立风险分析和管控模型,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强化企业申报前“防刷单”自主拦截。

三、境内服务商

根据486号通知要求,境内服务商主要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具体内容如下:

1.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向海关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其中:提供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应具备银保监会或原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具备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支付业务范围应包括“互联网支付”;物流企业应取得国家邮政局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支付、物流企业应如实向监管部门实时传输施加电子签名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支付、物流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3.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4.物流企业应向海关开放物流实时跟踪信息共享接口,严格按照交易环节所制发的物流信息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国内派送业务。对于发现国内实际派送与通关环节所申报物流信息(包括收件人和地址)不一致的,应终止相关派送业务,并及时向海关报告。

其中第1点明确了,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相关企业应该具备的资质;

第2点明确了,支付、物流企业应该如实传输电子信息,以及对数据真实性承担责任;

其中第3点明确了,报关企业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向海关申报清单,承担如实申报责任。

划重点

2018年,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以下简称“113号公告”),通过报文规范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商品完税价格的构成要素及申报要求。

例如:113号公告附件一《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中,“3.1.4 订单报文描述”章节“商品价格”字段明确了,商品实际成交价(即完税价格),含非现金抵扣金额(使用积分、虚拟货币、代金券等非现金支付金额)。也就是说,除了直接打折、满减等适用于所有消费者,而非仅针对特定对象或特定人群的优惠促销,其他使用积分、虚拟货币、代金券等非现金支付的金额均需如实申报,纳入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四、境内购买人

486号通知再次明确,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主要权责内容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税款的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报关企业为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补税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2.购买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

3.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其中第2点提到的“风险告知”,作为消费者至少需要了解: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特别提醒

海关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1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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