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保时捷”商标是用于汽车的,却不知道一家制衣公司也曾注册“保时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袜子。不过,最终“保时捷”商标在袜类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那么,对商标如何使用,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案例回放:1992年10月20日,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保时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子,商标注册号为615321。2006年,德国保时捷股份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注册的“保时捷”商标,德国保时捷股份公司认为:该商标于2003年2月24日至2006年2月23日期间,没有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最终,“保时捷”商标在第25类袜类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

对商标如何使用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呢?

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主体。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在市场活动中发挥其功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构成商标的使用。

第一,商标的使用应当是真实的、具有一定商业规模的使用,对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创设或维持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

第二,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的使用,要能够向消费者昭示商标的标识,发挥商标识别来源的作用。

第三,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在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

第四,商标的使用可以是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也可以是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

但下列情况不构成对商标的使用:

第一,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第二,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上述案件中,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为证明曾使用过“保时捷”商标,向商标局提交了下列证据:南海合兴袜业制衣有限公司曾委托其他公司印制“保时捷”产品的外包装(包括袜牌、袜盒等),“保时捷”品牌袜子代理合同书,商标发生过转让的合同及证明。但是,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标有“保时捷”商标的外包装已被实际使用于袜类商品上,并真实地进入商业流通领域,被消费者所认知。商标转让行为本身并未使“保时捷”商标发挥面向消费者昭示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就此,“保时捷”这么有价值的商标因为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了!可见,商标注册成功并不是高枕无忧、一劳永逸了,商标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注意商标的合法使用和适当宣传,留存好商标使用证据等。

文/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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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邦阅网 (52by.com) - www.52by.com/article/1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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