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F第I部分材料(一) 载有机组或旅客的内舱材料 (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 | 结构材料 FI(a)(1)(i) | 附录F第I部分 垂直燃烧 60秒点火 | 80*300mm,6片 |
装饰材料 FI(a)(1)(ii) | 附录F第I部分 垂直燃烧 12秒点火 | 80*300mm,6片 座椅垫厚度必须为12.7mm 纺织品,经纬各6片 | |
胶片通过的导管 FI(a)(1)(iii) | 附录F第I部分 垂直燃烧 12秒点火 | 80*300mm,6片 | |
窗材料 FI(a)(1)(iV) | 附录F第I部分 水平燃烧 | 356*100mm,6片 | |
其他材料 FI(a)(1)(V) | 附录F第I部分 水平燃烧 | 356*100mm,6片 厚度不超过3.2mm | |
附录F第I部分材料(二) 不载有机组或旅客的货舱和行李舱 (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 | 货舱或行李舱 衬垫,地板 FI(a)(2)(ii)/(iii) | 附录F第I部分 垂直燃烧 12秒点火 | 80*300mm,6片 |
附录F第I部分 45度角燃烧 30秒点火 | 至少203*203mm 3片 | ||
隔绝毯和货物防护罩 FI(a)(2)(iV) | 附录F第I部分 垂直燃烧 12秒点火 | 80*300mm,6片 | |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用的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和集装板) FI(a)(3) | 附录F第I部分 水平燃烧 | 356*100mm,6片 | |
电气系统部件 | 装于机身任何区域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层 | 附录F第I部分 60度角燃烧 30秒点火 | 3米 |
附录F第II部分座椅垫的可燃性 | 座椅垫 | 附录F第II部分座椅垫的可燃性 | 坐垫457*508*102mm 靠垫457*635*51mm 必须至少试验3 组座椅坐垫和靠垫试样,如果座椅垫中含有挡火材料,则挡火材料必须完全包住座椅垫的泡沫芯料每个试样的制作必须采用预定用于产品的主要部件(即泡沫芯、浮性材料、挡火材料(如果使用)和装饰罩)和制作工艺(典型的接缝和包边)。如果坐垫和靠垫使用不同的材料组合,则必须用每种材料组合构成完整的试样组来试验 |
附录F第III部分货舱衬垫 | 货舱侧壁或天花板衬垫板试样 | 货舱衬垫抗火焰烧穿性的试验 | 尺寸406*610mm(16*24英寸) 至少试验3 块货舱侧壁或天花板衬垫板试样 |
附录F第IV部分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 | 客舱材料 | 附录F第IV部分客舱材料热释放速率 | 150*150mm,最大厚度45mm 三个或多于三个试样代表全部航空器组件 |
第 V部分 测定舱内材料发烟特性的试验方法 | 舱内材料 | 发烟特性 | 6 pcs 75mm×75mm×normal thickness(no more than 25mm) |
第 VI 部分 测定隔热/隔音材料的可燃性和火焰蔓延特性的试验方法 | 隔热/隔音材料 | 可燃性和火焰蔓延特性 | 刚性292*584mm 非刚性318*584mm 至少制备并试验三个试样。如果使用了各向异性的薄膜包覆材料, 则经向和纬向试样都要制备并试验 |
第 VII部分 测定隔热/隔音材料的抗烧穿性的试验方法 | 隔热/隔音材料 | 抗烧穿性 | 至少准备同一个结构和构形的3套试样用于试验 |
25.853规定 | a.舱内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满足本部附录 F 第 I 部分规定的适用试 验准则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方法,无论飞机的客座量为多少 | |||
b.备用 | ||||
c.除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外,无论飞机的客座量为多少,所有椅垫(飞行机组成员的椅垫除外)还必须满足本部附录 F第 II部分的要求或其它等效要求 | ||||
d.除在本条(e)款中有规定的外,客座量为20人或多于20人的飞机的下列内饰部件除满足本条(a)中规定的燃阻要求外,还必须满足本部附录F第IV和第V部分的试验要求或其它经批准的等效试验要求: (1) 除透光片和窗户之外的内部天花板和壁板; (2) 除增加客舱安全性所需的透明板之外的隔板; (3) 厨房结构,包括储藏车、标准容器和中空壁板在未充满时的暴露表面; (4) 除座椅下存放小物件(如杂志和地图)的储藏箱之外的大橱柜和座舱储藏箱。 | ||||
e.如果各舱,如驾驶舱、厨房、厕所、机组人员休息处、大橱柜和储藏箱等这些舱室与主客舱由在应急着陆情况下通常关闭着的门或等效措施隔离开,则其内部设施不必满足本条(d)款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