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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则通知是关于取消船舶港务费等七项收费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通知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七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取消有关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需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202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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